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下略~~
建商當初在申請使用執造時
就已經依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存了一筆要給社區的錢在主管機關,
但是這筆錢卻有很多建商是自行向住戶要求繳交的,像我的社區就是交屋時每戶五千元,所以這筆錢根本就是住戶自己付的,那麼是建商違法嗎?
還是法條的意思並有沒說「一定」要由建商支出,而不許建商以其他名目向住戶要求繳交,是這種意思嗎?
這問題困擾我很久了~
另問「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這個法條是在那一年通過的呀,
請各位知識達人解答3Q
2006-11-24 10:24:5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cloud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94年11月16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的計算方式,提撥的!
>>>再請問哦,所以94年11月16日之前建造好的房子,
建商並不需要從自己腰包拿錢出來了哦???
2006-11-24 12:26:36 · update #1
建商向住戶要求繳交的是:「住戶住進來~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期間的社區代管費用!!這筆錢主要是用在房屋買賣以外的庶務管理開銷!而這件事情通常是在您買房屋時所發生的事情!另外,建商「按照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的錢(放在公庫):是依據:94年11月16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的計算方式,提撥的!這二筆錢,磨港喔!!至於,您說的五千塊:一般建商會在管理委員會成立時,全部或部分(代理管理期間支出剩下)交給管理委員會~當做併入公共基金或還給住戶!!(希望版主不要再為五千塊困擾了)
2006-11-24 18:26:00 補充:
我所說的日期是最新版本!~84年以後蓋的房子,建商都需要提撥公共基金!
2006-11-24 11:36: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我們社區建商作法:
建商每戶提撥1萬元公基金,住戶提撥一萬
(依照法規計算,建商須提撥費用每戶不到1萬)
2006-11-27 19:07: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山城老怪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