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意當糾紛的證人.但卻收到法院的證人掛號信..能不去嗎.
2006-11-24 10:23:0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雯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 證人之到場義務與制裁 第一項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傳喚是屬於強制處分,所以,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話,證人要到場說明的。
2006-11-24 10:35: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 1 · 0⤊ 0⤋
依法會被罰錢、拘提。不過我並沒有見過法官或檢察官會用到拘提這麼嚴厲的手段來對待證人。
2006-11-24 13:41: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不行。
無故不到的話有可能會被拘提。
去當證人還有證人日旅費可以領,還可以幫助人,何樂而不為?
不想得罪人就說不知道或忘記了就好。
2006-11-24 10:30:4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Yuyu 3 · 0⤊ 0⤋
基本上不可以
2006-11-24 10:28:5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