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居住此社區已十年,擁有一雙車位型車位,停放一大一小二車並未超出車格,車位後方的牆面設有一ㄇ型逃生梯,先生的大車停進去後距牆面約尚有一公尺的距離,我的小車則更遠。過去我們車位後方,管委會放任另一鄰居置放兩輛推車及清潔用具還有數袋雜物,妙得是該鄰居也有車位但租給另一住戶。為了敦親睦鄰,我們從未有任何異議。
最近管委會換人做,主張依消防安全法律規定,車輛不得停放地下室緊急逃離爬梯口位置處,而要求我們僅能停放一車,並利用更換車道鐵門之便,僅願核發一具鐵門遙控器來達到限制我們車輛進出之自由,我想請問:可有社區地下停車場緊急逃生梯前禁止停車的相關法令規定?
2006-11-23 14:25:4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chichi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們社區住戶多會在樓梯間擺放鞋櫃,甚至堆放雜物。我家則是少數的例外---連鞋櫃都是放在自己小小的家中,唯一一樣放在公共空間的東西,就是門前的腳踏墊。管委會都不怕這種事情了,卻拿一個: 萬一地下室發生狀況造成傷亡,管委會必需承擔刑事責任,來非難我,這讓自認為一向循規蹈矩的我非常不服啊,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2006-11-23 15:33:12 · update #1
管委會最近又自行決議,在停車場多劃出三個停車位出租,卻未對住戶公告申請租用停車位之辦法,我能否主張: 既有多餘停車位又認為我的停車影響逃生梯那給我其他車位停放車輛呀
2006-11-23 16:05:47 · update #2
版主:坦白說,我覺得您社區的委員會亂機車的!消防逃生的認定,豈是你們委員會空口白話算數?況且,建築物在動工之前必須將消防安全圖說送核,如果這個停車格有妨礙消安的話的,早八百年就沒有這個停車位了!另外,對方既然這麼擔心消防安全責任的話,您不妨打蛇隨棍上,帶著錄音機,就在會議上向各委員說明:某委員擔心消防責任問題?就應該妥善處理樓梯間雜物現況!然後,放出風聲:將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檢舉某管理委員!(嚇嚇她也好)再者,地下室為住戶之產權,管理委員會未經過所有權人同意,怎可擅自處分他人財產劃車位?告訴ctt電話和找你麻煩的某委員,我來電死她!
2006-11-24 09:28: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建議先查一下地下室的竣工圖,看看你的車位是否合法車位
2006-11-23 20:35: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城市遊俠 4 · 0⤊ 0⤋
你可以要求補一個停車位給你.
老實說 : 會吵的小孩有糖吃
2006-11-23 17:22:5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ichael C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