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汽車貸款人,乙為甲的汽車貸款連帶保證人,請問??
1.當甲無力償還貸款時,銀行是否有權主動要求甲交付該部動保設定汽車?
2.若甲惡意不交付該部汽車,是否有涉及違法的部份?
3.銀行是否可主張先從乙方清償債務?乙方是否可因該汽車之價值有減免可能?
4.乙方是否因銀行尚未處理該部汽車,得拒絕銀行債務清償部份?
2006-11-22 20:46:1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如果銀行已申請強制執行,且法院已經裁決執行,
甲方藏匿或藉故不交付該汽車是否有違法?
2006-11-22 21:45:30 · update #1
1.先看法條吧!可以解決你的一些問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7 條 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前項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假扣押,如經登記之契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同法第 38 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第 39 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標的物減少或毀損,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下之罰金。第 40 條 設定動產抵押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留置權發生,致生損害於抵押權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千元以下之罰金。2.所以您前兩個問題的答案出來了,依法要交出該車,若惡意不交出有刑 事責任,可能會被判刑。3.由於連帶保證人的責任與借款人相同,因此銀行基本上可以先找乙(實務 上都是一起找,乙會覺得只找他是因為甲跑路了找不到,不是銀行不找) ;至於乙想因該車價值減免,也到等到抓到車賣掉後才能減掉,沒有的話 還是沒辦法。4.乙方不能因為尚未處理該車而拒絕清償。建議:可以與銀行談繳納一部份後免除保證責任,但這金額可能在一半左右(相信您一聽到一定不能接受,有時還會更高),而您代債務人繳納的部份,依法可以向甲要回來,但是現實上要不要得到是另外一回事。
2006-11-27 16:00: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我簡單敘述: 1. 是的, 車子有跟銀行貸款 ,所以銀行會把甲的車子做設定 ,沒有正常繳交每月的月付金 ,銀行會叫找車公司的人去找 , 然後把車拖回去 , 找車費用以及托車費用算在車主身上
2.是的 除非車子在當舖
3.乙方為保證人,所以銀行會要求乙方代為清償甲方對銀行造成的損失
結論:銀行要的是錢,跟銀行進行強烈的協商(說明你一個月可以還他多少或者拉長貸款期數降底每月的月付金)
2006-11-30 20:08: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