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之前簽了一張本票給某男A,然後又假我姊夫之名在這張本票上"代簽"連帶保證人,並有另依某女B也簽了連帶保證,後來她把錢交給某女B,請她代為還錢,那時某女B還簽了一張收據,要證明她有拿到這筆錢,還請她代為取回本票,但那收據上某女B收到這10萬元是"要代為償還本票的錢"(並未明示某女B收到的10萬是代為償還"那張"本票),而那某女B後來到底有沒有還錢也不知道,而本票一直也沒拿回來......
姐沒工作沒財產,但有一台破車子和幾張未上市股票,會被強執嗎?姊夫若抗告說簽名不是他簽的有用嗎?對之前"冒簽"的我姐會有其他不好的影響嗎?啊姐夫有工作(有收入)也有財產(一間公寓),強執會如何執行??
前兩天姐收到了法院的本票裁定通知(是某男A聲請的),而姐夫也同時收到...(但不知道那某女A有沒收到)......該怎麼辦呢?以上述情況來抗告會有用嗎?或是以上述情況來抗告後會有什麼結果呢??
PS:此為已經本票裁定的案子,請勿與支付命令混淆!!
2006-11-22 11:06:52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Kelvin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By the way,姐現在在"閃"其他債務,若提抗告,她擔心說會不會有其他債權關係人因此得知她行蹤說......還有姊夫人現在不在國內,若本案適合抗告的話,他要如何抗告呢??
2006-11-22 11:10:20 · update #1
聽說提債權不存在之訴可提擔保暫免強制執行,是這樣嗎??若可,那用這方法延後強執,然後來試著追討某女B拿走的錢,可行嗎??另外,提債權不存在之訴後,開庭就會傳雙方當事人到場嗎??若是,若在庭上說明被某女B拿走那10萬的事(含出示當初收據),會有什麼效果嗎?法官那裡是否會找檢察官直接對某女B提侵占或是背信之訴呢(因為這兩者好像都是公訴罪)??
2006-11-23 15:04:26 · update #2
另,對於之前移除率高是小弟不對,這次不會再這樣嚕,所以希望法律達人大大們好心解答......
2006-11-23 15:07:08 · update #3
再另,若提債權不存在之訴,怎麼提?還有整個程序會怎麼走?是否會有被其他債權人得知她啥時啥地會出現在法院或是得知她現在住在哪裡等顧慮?可以如何避免呢(現在姐戶籍所在地是別人在住,她暫離開住在別縣市)??
2006-11-23 15:13:21 · update #4
感謝Domingo大大前面滴回答(也謝LEON大大,但好像有點不太對題...)......但現在又有"新發展",原來某女B是幫姐簽連保,而姐夫滴部分,是姐另開一張同額本票(用姊夫的名),所以各收一張本票裁定通知......為免姐涉偽造,所以姊夫是否就必須不去提該本票不是他簽的這事,就承認該本票,然後同時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因為這樣變成借10萬對方卻申請20萬本票裁定說...是否成立重利呢??
2006-11-25 12:46:01 · update #5
By the way,這麼複雜姐又不方便出面(怕被其他債權人找到)是否找律師好嚕?...但不知道要多少錢說...(又要確認欠額又要討輪家欠的)??
2006-11-25 12:52:10 · update #6
1.抗告成立的機會不大,但是可以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債之訴 惟此訴的重點是,債權真的清償了嗎?你的錢是拿給別人轉交給某男A, 如果他沒收到,在法律上跟道理上他當然有權利向你們要錢2.因此如果他有收到錢,你們要能夠證明的話,就可以提債權不存在之訴3.如果他沒有收到錢,那麼他依法可以向你們請求;而你們把錢給某女B 除了刑事上可能有背信或侵占罪的問題外,民事上你們可以向她要求返 還該筆款項4.提抗告的話可以指定送達代收人,這樣您姐的地址就可以不曝光5.注意"代簽",若未經授權是有偽造有價證券的罪嫌。
2006-11-24 09:01:21 補充:
1.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都不能停止,你聽到的是誤傳, 關於本票一定要是偽造變造,而提起不存在之訴的情 況,強制執行才會停止,但是你的情況不是 (非訟事件法第101條)2.你的債權未必不存在,要先去找那個幫你還錢的人, 如果她有還給A男,也有證據,那你們就可以打這官 司;如果她吞了,對A的官司就一定輸,不用打了, 只能換向該女請求。3.
2006-11-23 07:27: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不曉得你是否曾經遇到急需現金周轉的問題
大家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可以跟銀行來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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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信用良好以及收入穩定的狀況之下向銀行申請一定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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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7 04:12: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佩珊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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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7 07:07: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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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9 22:00:2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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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 21:29:1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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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卻不知道是否安全可靠合法?還是高利貸?這方面真的要很小心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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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1 13:03:1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法律-
商業本票使用注意事項
路春鴻律師
票據(如銀行支票、商業本票、個人本票)之使用及流通,在於促進交易之迅速及方便。而其中的商業本票則是各行業最常使用的票據之一。本文依實例來說明商業本票應注意事項。
本 票:一般所謂本票者係指「發票人(一般人或公司)所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簽名:在本票上簽名者依本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若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負連帶責任。而本票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以公司名義簽發之本票即稱為「商業本票」。
本票金額:本票上記載之金額以文字及數字共同為之,若兩者不符時以文字為主。
本票時限:本票從票面到期日起算三年內有效,逾期失其效力。
本票效力: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商業本票的使用廣為流通,但仍須多了解該注意的專業事項,才能真正發揮它的實質作用。
案例:
大甲為子智食品公司的總經理。子智公司過去皆採較保守的經營方式,對於所有經銷商都必須提供不動產抵押作為進貨擔保,否則就得採用現金交易方式。如此雖然以往較少發生經銷商積欠貨款的情形,但是經銷商的數目卻遠比其他食品公司為少。因此,大甲為提高市場占有率擴大行銷網,改採經銷商提供「商業本票」的方式作為進貨擔保。此舉,子智公司的經銷商數量大為增加,也大大提高子智公司在食品市場的占有率。
丑仁公司為子智公司的經銷商,因為丑仁公司每月進貨量不一定,因此丑仁公司開具未記載金額的商業本票給子智公司作為擔保。數月後,因為經濟不景氣,丑仁公司財務發生異常的情形,自一月開始停止支付所有對外積欠的貨款。
子智公司在一月份也沒有領到丑仁公司一百萬的貨款。因此,大甲為確保子智公司的權益,於是立即在丑仁公司所簽發的本栗上填入一百萬元之金額,並持以向法院聲請直接對丑仁公司的存貨、存款及其他財產進行查封、拍賣。
不料丑仁公司卻向法院主張該本票是一張無效的票據(因為有效之本票必須具有發票人簽名、金額等要件,若空白不填則填寫 人必須獲得發票人之授權)。在法律理論上,本票之發票人簽名蓋章、票面金額稱為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這些事項的票據乃係無效的票據。不過根據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八九六號判例,票據上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是可以授權別人代為填寫的。如此,除非大甲能提出子丑公司曾經授權填寫空白本票金額之權限,否則子智公司之貨款可能無法獲得清償。
因此,商業往來中若有以商業本票作為擔保的情形,取得發票人所開具空白本票作為擔保時,應同時要求發票人簽具授權書,明示授權執票人得以在空白本票上填入金額。此外,因為本票自到期日起三年內有效,因此若空白本票中也未填寫日期,在授權書中也載明執票人有權填入本票之到期日。如此方才不會發生與子智公司同樣的情形。
說明:
票據之制度乃在於彌補流通貨幣之不足,促進商業之活動。而不論個人所開立之本票或公司開立之商業本票,乃在不便提出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的情形下作為執票人擔保。而本票所提供最大的優點在於,當發票人的財務狀況發生問題,無法清償本票所擔保的債務時,執票人可以直接憑該本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下必再經過繁瑣的訴訟程序。
雖說如此,但是本票擔保的效力仍較不動產抵押之效力為差。在有不動產抵押的情形下,只要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價格不要大跌,債權人均可高忱無憂,不必隨時注意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因為即使債務人發生財務週轉失靈或甚至破產的情形,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之不動產獲得清償。
相較之下,雖然商業本票得享有不經訴訟逕付強制執行的優點,但是強制執行是否能有結果,則完全必須視債務人的財務狀況而定。因此債權人必須時時注意債務人的營業或財務狀況,一旦發現異狀,就必須立即採取行動,方能搶在其他人前面,優先取得求償之機會。若是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已變得十分惡劣(所有不動產已經皆有抵押設定、也沒有較值錢之動產),債權人才採取行動,那恐怕即使透過強制執行,亦無法獲得清償。
參考資料
2006-11-24 13:50:49 · answer #7 · answered by Leon 3 · 0⤊ 0⤋
哇 你的移除率也太高了 難怪都沒人回答你
2006-11-22 12:27:03 · answer #8 · answered by 本鄉唯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