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現在遇到一個問題,請專業人士協助,
我弟現為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東,同時也是該公司的掛名負責人,
該公司成立不到一年,主導權在大股東手上,所以我弟並無實際公司主導權,
現在因公司內部政策,人事,經營各種問題,
我弟為避免日後背負因大股東造成的法律責任,
現已不想再繼續擔任負責人一職.
那現在,我弟是否可寄存證信函告知公司他要請辭負責人一職即可,
這樣在法律上有效嗎?
2006-11-22 05:15:2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issey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照經濟部95.1.25經商字第09502001800號函:
按公司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係民法上之委任關係,董事辭職之意思表示到達公司時即發生辭職之效力,至於其意思表示是否已達相對人了解之狀況,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逕解決;又公司登記非生效要件,故董事辭職是否生效與公司登記係屬二事;復依公司法第387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登記,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文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嗣後,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亦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辦理。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台幣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所以你弟只要寄存證信函聲明辭去董事及董事長職務即可生效
至於公司不去辦後續的變更登記那是公司的問題
如果你弟辭職日15日後公司還是沒有辦理變更登記
就可以向經濟部檢舉
如果日後要打官司的話拿出存證信函即可證明
2006-11-22 06:13: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oftstar 3 · 0⤊ 0⤋
你可以搜尋一個人「法律的迷途羔羊」,他是yahoo的法律知識達人,你可以去問看看,可能他會有好的建議。
2006-11-22 05:22: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