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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學所稱法律保留原則,是指下列何者保留給法律規定?1.基本權之限制2.基本權之範圍3.基本權之效力4.基本權之分類我國憲法172條明文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是所謂的1.消極的依法行政2.法律保留原則3.積極依法行政原則4.國會保留原則

2006-11-22 17:23:2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憲法所稱的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所以憲法學所稱的法律保留原則是指1.基本權之限制。憲法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是指憲法與法律於法位階上優越於命令,行政法學上稱為:「法律優越原則」,是消極的依法行政,而積極的依法行政即為上述的「法律保留原則」。

2006-11-22 20:07: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振州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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