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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能說出我國總統、副總統如何產生?任期幾年?
問題2~五院的性質、地位及組織架構?
問題3~五院院長、副院長是如何產生的?立法委員、監察委員、考試委員是 如何產生的?
問題4~我國負責解釋憲法及法律責任的是哪個單位?
問題5~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各種選舉的方法(選舉原則)有哪些?

2006-11-22 17:11:1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大咩★ ︿︿* 1 in 政治與政府 政治

2 個解答

心志年輕的婆婆 妳好 !問題1~能說出我國總統、副總統如何產生?任期幾年?94/06/10第七次修憲 第二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正副總統彈劾案改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2006-11-28 18:59:22 補充:
妳的問題一次問太多了~~答案寫不下!

2006-11-28 19:02:12 補充:
補充如下:

 行 政

第五十三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2006-11-28 19:02:57 補充:
第五十五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2006-11-28 19:03:51 補充:
第五十六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五十七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2006-11-28 19:04:14 補充:
一、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2006-11-28 19:04:38 補充:
三、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2006-11-28 19:04:58 補充:
第五十八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五十九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半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第 六十 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第六十一條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2006-11-28 19:06:48 補充:
立 法


第六十二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2006-11-28 19:07:17 補充:
第六十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西藏選出者。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2006-11-28 19:07:54 補充:
第六十五條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第六十六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第六十七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六十八條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2006-11-28 19:08:24 補充:
第六十九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開臨時會:
       一、總統之咨請。
       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 七十 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七十一條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2006-11-28 19:08:44 補充:
第七十二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七十三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七十四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七十五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第七十六條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2006-11-28 19:09:23 補充:
 司 法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七十八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七十九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2006-11-28 19:09:39 補充:
第 八十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八十一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八十二條
司法院及各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2006-11-28 19:10:29 補充:
考 試

第八十三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八十四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十五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2006-11-28 19:10:47 補充:
第八十六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八十七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八十八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第八十九條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2006-11-28 19:11:31 補充:
監 察


第 九十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九十一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轄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2006-11-28 19:12:03 補充:
第九十二條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第九十三條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十四條
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第九十五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時,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2006-11-28 19:12:31 補充:
第九十六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第九十七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第九十八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2006-11-28 19:13:01 補充:
第九十九條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 一百 條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第一百零一條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監察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2006-11-28 13:28: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1.我國總統、副總統如何產生?任期幾年?答: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2.五院的性質、地位及組織架構? 性質地位行政院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立法院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司法院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考試院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3. 五院院長、副院長是如何產生的?立法委員、監察委員、考試委員是如何產生的?答:行政院院長是由總統任命之,副行政院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立法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司法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監察委員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4. 我國負責解釋憲法及法律責任的是哪個單位?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5.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各種選舉的方法(選舉原則)有哪些?答: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四項原則。

2006-11-23 02:36:41 補充:
總統與副總統的任期是四年

2006-11-22 21:34: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世民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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