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男生一直寫信給我約一年多,信中寫了很多我的身材很好,喜歡看我上游泳課,胸部很大,我的內衣怎樣怎樣,上下課都一直黏著我,下課跟蹤我回家,這些都有人證和物證。
把這些事告訴我父母,我父母叫我不要理他,有一天忍不住告到法院,書記官找我去地檢署,檢察官問我一些話,重點就是那個男生有沒有性侵我,或碰觸我的身體等等,我跟檢察官說沒有。
最近收到地檢署的不起訴書,我覺得很奇怪
請問男生要碰到女生的身體才叫性騷擾嗎?
2006-11-22 13:02:4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性騷擾防制法規定,一定要碰觸到對方身體的行為才會被法院定罪。
沒有碰觸到對方身體者,不可能被法院定罪的。
也就是地檢署要以性騷擾防制法起訴,一定要碰觸對方的身體。
只要沒觸碰對方身體的其它騷擾行為,案件連進入法院的資格都沒有。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006-11-22 18:25: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可先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修理他
第 8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2006-11-22 13:27: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