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倒閉,同仁們委託我辦理追討薪資的作業.我有請大家給我正式的民事訴訟委託書,不過後來我找到其他的訴訟程序,不必開庭訴訟,但要寄送 "支付命令 + 存證信函 + 民事聲請狀"由於同仁數量太多,這麼多狀子要找每一個人來簽名實在太累了,請問上面這三個法律文件一定要簽名嗎? 可不可以只蓋章就好了? 如果可以只蓋章就好,我持有大家給我代辦此案的委託書,如果我幫大家刻印章蓋一蓋這三份法律文牟,請問會涉及偽造文書嗎? 謝謝~(PS: 請真正明白法律的人回答..如果您是推論的話請留意見就好)
2006-11-21 19:49:1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依民法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由此可知,當然可以用蓋章代替簽名
2.幫大家刻印章蓋一蓋這三份法律文牟,會不會涉及偽造文書,答案就是
刻印及蓋章的動作有沒有經過該他人的授權,如果有,那你是依照該人
的指示去做事情,當然沒罪。
3.因此,建議您辦理這件事情,應取得所有人明確的授權書(授權書要簽名)
,並明訂授權的範圍(相關訴訟,刻印章等),以免未來口說無憑。
2006-11-22 07:44: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