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66年12月出生
於84年8月20日遭人冒用身份証申請支票(當時未滿18歲,且申請支票之身份証為假身份証),債權銀行於85年間向法院申請執行命令,但由於本人都沒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且家人也沒有住在那,不知發生這件事,所以當時都沒申請異議。
直到95年11月20,本人之存款銀行來電告知,存款已被債權銀行申請執行命令拿走,現今只能寫狀紙申請債務人異議之訴。
今天已有去法完申請閱卷,也有向律師公會做諮詢,得知我這案件不簡單,但本身收入不多,實在沒有能力支付市價上的律師會(一審要五萬),也有考慮要向法扶會提出扶助,但資格不符。
不知是否有人可幫幫我(我知這情形很複雜,但沒那麼多錢,真得抱歉)
謝謝!
不勝感激
ps:現有資料
利者:債權銀行所持支票不是本人所開。
用來開支票之身份證明為假的(照片、出生年跟我的不樣)。
不利部份:
戶籍地沒人住,以致所有公文都沒收到,也都沒有處理,時效性對我很不利 。
2006-11-21 17:18:2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 jen 先生/小姐 ,回答我的問題 ,再請教你一下 ,你所說的30天之限 ,是指我存款銀行收到法院執行命令之日算起嗎 ,如不是的話 ,是否可用白話一點的說明讓我知道 ,麻煩你了 ,也謝謝大家
2006-11-22 12:59:04 · update #1
謝謝Domingo 先生/小姐 寶貴的意見
自己已經向法院申請閱卷了,但法院說閱卷沒那有那麼快過的。
對於送達部份,我其實自己有底了,我及家人很久沒住在戶籍地了,我一直在部隊當兵(八年多),而問了家人,他們實在也沒想到,搬家沒遷戶籍,竟會有這種後果,
所以到時閱卷時會去看Domingo所提供意見部份,但是否還有可以針對別種部份意見提供,謝謝
麻煩大家了
2006-11-24 18:28:54 · update #2
關於你的問題,真的很難,僅提出個人淺見如下;1、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不見得符合條件,因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先決條件,必須異議之事由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後,此與你的情形不合。2、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因前已有經判決確定或支付命令確定,提出確認之訴,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3、我認為要解決此情況,必須推翻原執行名義之效力,那再審可能是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向。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一項第12款、第521條第2項之規定,以發現得使用之證據(你手上之被冒名開戶之資料)為理由聲請再審。如此才可徹底解決。但是以上述之理由再審,雖不受第500條第2項五年之限制,卻仍然要受第500條第1項30天之拘束。以上參考看看。
2006-11-21 19:15: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文 7 · 0⤊ 0⤋
Jen回答的很好,不過提供另外一個方向大家參考看看
1.看了半天,再審之訴的真不容易提起,因為時效問題,自判決確定起超過五年了。
2.所以可以用另外一個方向去異議,首先以當事人身分對於當年的支付命令聲請閱卷。
3.看當初的送達證書,看到底是誰簽的,還是用寄存送達的方式。
4.再依據送達的方式,想辦法提送達不合法的聲明,也檢附您主張偽造的證據
,希望能發揮同情的效用。
5.如果送達有瑕疵,那麼法院可以裁定該支付命令無效,就解套了
(有過實際案例,若有問題請再詢問)
2006-11-22 13:22: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