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一: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 為避免出席人數不足,無法順利開會, 故採用會議召開前數日, 於警衛室, 請經過的住戶簽名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出席簽到簿上 (該簽名即視同已出席會議, 有幾個簽名視同有幾人出席, 甚至還可以代簽, 譬如我是區分所有權人,簽名簿上卻是我女兒簽我的名字), 同時領取一袋相關會議資料及欲修定之管理辦法, 並附上相關辦法之表決單, 表決單上列同意或不同意照修訂內容修訂, 以收回的"同意"表決單數是否超過簽名簿上所有簽名的3/4作為通過與否的依據, 請問:
1. 如此的簽名可以視同已出席會議嗎?
2.我女兒(高二學生)在不知情下--警衛叔叔請她代為簽收東西她就幫我簽名了,在法律上管委會有何可議之處?
3.這樣的表決結果可有效力?
情況二: 管委會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後, 實際公告的住戶公約與相關停車位管理辦法, 與先前隨袋附給住戶行使表決權的管理辦法內容不完全相符---管委會擅自增加條文內容, 這樣管委會犯了什麼錯誤? 該擅增之條文內容是否可以主張無效?需要什麼法律程序去主張?
2006-11-21 16:30:0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chichi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管委會是否也觸犯刑法第214條?
2006-11-21 16:40:05 · update #1
我的意思是管委會若將該會議紀錄及修訂之管理辦法(含擅增之條文內容)送往公所核備者,一旦有人因個人或社區團體權益告發,偽造紀錄之當事人是否觸犯《刑法》214條罪嫌?
2006-11-21 17:27:21 · update #2
親愛的版主:一.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宗旨而言:理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出席! 簽到,則算是完成出席手續。 依一般慣例而言:代理出席者只需填上委託(授權書)書,即可由代理 出席人簽字(無需簽他人名字),所以說,確認出席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法律上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的話,依法是有爭議的!二.行使任何事務或權力,都不應該用虛偽而損害他人權益的方式! 大會會議紀錄是眾人決議,管理委員會豈能擅自篡改? 這樣還需要開會嗎?國家也不用定甚麼條例管理了,不是嗎? 所以,您應該舉證、證明當時決議與公告紀錄差異之處! 並要求管理委員會忠實履行受住戶委託之承諾,否則, 就是一種背信行為! 而違背受託任務:是以更改文書紀錄資料為手段, 如產生他人權益之損害,則有偽造文書之責任!結論:如果版主針對事實部分,依法提出告訴,當可有效制裁管理委員會!!※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僅需向警方報案、要求移送法院即可!!
2006-11-21 18:48: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201409150.pixnet.net/blog
2014-09-22 21:40: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謝謝ctt大師,我已取得相關事證,不過問題多多的我又提問了,有請ctt大師及版上大大再次指導,謝謝~~~
2006-11-23 14:29: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hichi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