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一方先行過世.對方名下ㄉ財產例如房子.存款.債務等等優先繼承權是誰ㄋ
2006-11-21 13:08:4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配偶的繼承權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因此,先生死亡,太太理當擁有先生遺產的繼承權。只是配偶的應繼分會因與不同順序的繼承人同為繼承人時,而有不同。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太太跟子女同為遺產的繼承人時,太太與子女平均分之。倘若是跟公公與婆婆、或者跟丈夫的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太太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假使是與丈夫的祖父母同為繼承人時,太太的應繼分為三分之二。如果丈夫死亡時沒留下子女,他的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又都不在了,那麼太太的應繼分就是遺產的全部。
二....兒女的繼承權
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男女,都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兒子女兒皆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此外,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因此,兒子的應繼分並不比女兒多。有些女兒在結婚之際,被父母要求立下拋棄繼承的約定。其實,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拋棄繼承必須是在知悉繼承之時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父母還活著,繼承當然不發生,這樣的拋棄繼承當然無效。此外,若父母重男輕女在遺囑中聲明財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女兒也可以主張該遺囑違反繼承之「特留分」規定。
三....配偶死亡時負債,另一方如何處理
先生死前留下大筆債務,太太要「夫債妻還」嗎?當然不必。太太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拋棄對先生遺產(包括大筆債務)的繼承權。不過拋棄繼承是有時間限制的,想要拋棄繼承的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也就是說,太太必須在知道先生死亡後的兩個月之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否則太太就真的繼承先生留下的大筆債務,真的要「夫債妻還」了。
2006-11-25 11:25:41 補充:
1.被繼承人(亡者)遺產清算結果有負債時....建議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死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如果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拋棄之狀況下,需通知後順位之繼承人,法院會要求您提出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之存證信函2.不清楚被繼承人(亡者)在外債務是否大於遺產時,建議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而限定繼承則另有需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之手續等 ....
2006-11-25 11:33:47 補充:
補充繼承權之喪失: 繼承權之喪失者,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有不法或不道德的行為,致失去繼承權之法律行為也。依民法的規定,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末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者。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006-11-21 17:17: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可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請求分配一半之遺產,再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為均分繼承。
2011-10-12 06:14: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依法收養之兒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1.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所以配偶有當然繼承權,但如有第1138條所列之繼承人時,就得依1144條所定去分配.
還有如有離婚而再婚者
其子女之遺產繼承權,並不因其己經再婚而受影響
所以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指--己身所從出(親身兒女所生之兒女...)或從己身所出(如親身兒女)
但合法收養經公證手續之養子女也同享有繼承權
另外還有一種"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孫子)代其繼承順序,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遺產分配之金額,即合算全部之財產扣除負債及各種扣除額和稅額等之餘額
2006-11-21 18:44:05 補充: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2006-11-25 07:52:44 補充:
抛棄繼承應在知悉有繼承之時(即你知你親人死後,而你擁有繼承權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所以如果你確定其負債>財產時,自保的最佳方式就是辦理抛棄繼承.(即抛棄了所有應繼承的財產與負債)不確定其財產價值是否小於負債時限定繼承---即繼承人確認其以因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亦即繼承人之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限定繼承應於繼承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辦理.(即以繼承範圍內償還負債)
2006-11-21 13:39: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芳玉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