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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台籍人士在大陸當地購屋.申請書上載明大陸當地的擔保人.和關係人是否為同一名詞.也就是台灣這邊說的保證人同意思.必須有聯代清償責任之責.擔保人是不是不用親自到大陸去簽名.只要有書面委託書簽名即生效對嗎

2006-11-20 20:36:4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因為夫妻的關係生變.當初沒到對岸去簽名.但是有簽具相關的授權書委託書.

2006-11-20 22:17:34 · update #1

2 個解答

現在的大陸已經由過去的計劃經濟完全轉變為市場經濟,換言之,商業化時代已經來臨.房屋買賣很自由,其中的法律條文與台灣有相似.
如你購屋時以現金交易,不需任何擔保,只需填入房屋所有權人.
如有當地銀行貸款,就必須有一定財.物力的保證人做擔保,暨擔保人.
當然要負代償之責.
授權書委託書當然有效.關係人應該指房屋所有人的配偶或家人,如無注明,
大陸住房
通常是夫妻共有.

2006-11-23 23:43:54 補充:
emma說:大陸土地依然歸國家所有,使用權最長50_-70年吧.子孫可以繼承噢
土地收回時,房屋拆遷會配新房啦!可
那些身後事,相信沒人會管喽...

2006-11-21 18:48: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雪梅 1 · 0 0

emma 說的對! 現在 在大陸買房 非常的方便 並不需要有當地擔保人~~

2006-11-23 16:10: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lex n eve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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