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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禮拜接到法院刑法傳票通知
我已構成"業務侵占"已經進入"準備程序".......
因為我先前是做保險公司,因私人急用先娜用客戶保費近20萬元.....
今天到法院開庭,法官就問一些有的沒有的到最後開庭結束
法官叫我在明年的2月再繼續 " 續庭" 如果在這樣下去最後我會有什麻結果(因為我沒有前科紀錄).......

"準備程序"是指什麼意思阿............

知道ㄉ可以給我詳細的解答.........

2006-11-20 16:52:2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1.業務侵占的罪有點重耶!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2.準備程序可以說是進入正式審判的前置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
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 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 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
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 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 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 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 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 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 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
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
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
行準備程序。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3.所侵占的錢還了嗎?因為所涉嫌之罪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如果錢還了 ,沒有前科,深具悔意,或許法官會給你比較輕的刑罰,輕的定義是不用 關,有可能緩刑,或易科罰金(這應該要十來萬吧)等。如果沒有達到上 述的條件,法官在量刑上可能會有不同的決定。

2006-11-24 13:01: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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