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四大原則:當事人自治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請問它們各自的解釋為何?
2006-11-20 06:07:4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doris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當事人自治即當事人自主之意,設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不明時,依照明示.默示,或推定假設之意思為準據.當事人自治原則,適用於雙方當事人約定準據時,必須在形式及實質上,立於平等之地位,如一方從屬於他方,而失平等者,蓋無此項原則之適用.其次,在民主法治社會,債務人負有履行債務之責任,而債權人得依民法關於契約之規定,接受債權人所為給付之權利.換言之,債之發生其最主要的原因與類型為契約,此契約所遵循者,即契約自由原則,惟契約內容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法律之強制規定者,其有牴觸或違反之部分,則視為無效.民法對於所有權之標的,限於有體之動產與不動產,如所有人利用其所有物之交流價值,而得動產或不動產以外之價值,或形成其他附屬價值者,其以外.附屬.其他即為所有權之延伸.所有權於法律上之效果,旨在肯定所有人對其所有物具有完全用益及處分之權利,並基於所有權之法律上地位,而排除他人之干涉,稱為絕對所有權,惟此所有權仍需容受國家為公共利益所制定之法律之限制,固不待言.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其原本規定於債篇第219條,民法修正後爰增列本條項,用以明示其旨.其要義乃斟酌各該事件之特別情形,衡評雙方當事人彼此之利益,務使在法律關係上擷取妥當之折衝點,以符公平.此外,誠實信用原則之應用極為廣泛,大體言之如;對於法律行為之補充或解釋,法律條文之解釋及補充等等,餘不再贅述~
2006-11-21 09:51: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