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想從事保全業~
因為保全業需要無前科.無肇事證明.
之前小時候有無照駕駛.闖紅燈.未戴安全帽.
算有前科.有肇事@@?
2006-11-20 16:57:5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熱血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有無照駕駛.闖紅燈.未戴安全帽~不算前科~
所謂前科.為刑事記錄(經過起訴.列為被告)且經過法院寄達判決書.含起訴或緩刑或易科罰金..等處份!
有無照駕駛.闖紅燈.未戴安全帽~叫做交通違規~
[保全業二十年實務經驗談]
2006-11-23 15:51:13 補充:
按保全業法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1700號令制定公布第十條 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執行保全業務,並於雇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雇用之。必要時,得先行雇用之;但應立即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三、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五、曾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或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殺人罪、重傷害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贓物罪、詐欺罪、侵占罪、背信罪、重利罪、恐嚇罪或擄人勒贖罪,經判決有罪者。六、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者。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經判決無罪確定、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受不得擔任之限制。按版主問題:有無照 駕駛、闖紅燈、未戴安全帽等交通事件~不算前科! 所謂前科:為刑事記錄(經過起訴.列為被告)且經過法院寄達判決書.含起訴或緩刑或易科罰金..等處份!但並非所有前科 ,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而是在保全業法 第10條之1.內所列前科,且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有無照駕駛.闖紅燈.未戴安全帽~叫做交通違規!即使經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命令〕或不得買賣車輛,甚至被〔強制扣薪1/3的強制執行命令〕.均為民事糾紛與民事訴訟,均非〔刑事前科記錄〕,仍是可以擔任保全人員!最後,謹祝您應徵順利!
2006-11-23 10:51: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無照駕駛.闖紅燈.未戴安全帽 這都是屬於交通違規,亦是屬於行政罰的一種罰則。前科(素行)有2種說法。其一是違反法律並且遭刑事警察單位移送(含犯罪嫌疑人與卷宗)或函送(只呈送券宗)地檢署偵辦 就是前科、素行的一種。而這種資料在治安單位皆可查(只限案件偵辦、處理人員)。而另一種前科、素行是法院的判決有無犯行。肇事?只要不發生交通事故,亦或事故發生後自行私下和解,且警方不介入處理、呈送交通隊(縣市警局直屬外勤隊)皆無法查出此人、車是否有肇事紀錄!
2006-11-28 16:36: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肚 4 · 0⤊ 0⤋
這位朋友~~~你搞錯了~~
所謂的前科(案底)是指違反法律(一般是刑法)~~被處罰(坐牢會是易科罰金或是緩起訴)
而~~無照駕駛闖紅燈,未戴安全帽~~是屬交通法規
中華民國的"法"層級是~~憲法~~法律~~行政命令
以照法的八大原則~~~差題了
違反交通法規不會坐牢~~是因為~~沒有犯刑法~~除非(肇事致死)~~過失致死或是業務過失~~這才是刑法處罰
所以違規在多都不是犯法~~~我沒有要你違規喔~~除非你錢多
肇事一般都會牽扯到法律~~~如過失傷害之類的
而肇事的定義~~~就是車禍啦~~~因為駕駛不慎,或是對方駕駛不慎所造成之交通意外事故~~都稱之為肇事~~~
肇事者及為造成事故的人
所以~~所謂的無前科紀錄~~就是你有沒有被抓到警察局還被起依法律訴的紀錄
而無肇事證明~~~及沒有因為你的因素發生過交通意外的証明
這樣應該夠清楚了~~~不過這兩項都要到警察局去開
2006-11-20 17:33: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算有前科.有肇事
這是根據刑事組的資料來源所寫的
請不要懷疑
2006-11-20 22:33:25 補充:
字有可能打錯 請多包涵
2006-11-20 17:31:4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Lee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