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十年前 外國真實發生之案例 想提出來請法律達人解析
甲與乙為好友並共同投資經商
結果公司賺大錢
某日甲查帳時發現 公司帳戶內幾百萬美金遭人提領一空
因為公司帳戶除了甲或乙之外 其他人都無法提領
甲便馬上要與乙連絡 結果發現到處都找不到乙
隔日 乙的老婆帶警察來找甲 並聲稱甲虧空公款並謀殺乙
因此甲被警方逮捕 並送進法庭
雖然已的老婆有提出甲虧空公款的動機及殺人的可能性
可是當時因為找不到乙的屍體
案件最後只能依照誤殺判甲入獄20年(當時法律不完善導致而成的判決)
20年後 甲出獄了 想盡辦法要找出所以然來
花大錢找徵信社找出當年乙的下落
果然在南非某個小國家找到了乙
原來當年乙捲款帶小情婦偷渡出境到南非享福
後來得知甲被判重形也非常懊悔
所以願意陪甲回國公開說明
因此 甲便帶乙回國向當初判他20年的法官表達自己的清白
又帶乙到當初逮捕甲的警察面前 表示這就是你當年信誓旦旦的說被我謀殺之人
然後當著警察的面 掏槍出來把乙幹掉
甲稱我這是殺掉當時被我殺掉 且服20年牢的人
乙早在20年前便已不存在世界上
請問 這樣子的話 甲到底有無罪 該當何罪 是否應該被處刑責
2006-11-19 10:08:2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天天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另外 本案尚有牽涉到一個問題
當年因為乙之老婆及執行逮捕之警察的指證
加上訴訟法庭法官的不察
在無明確具體事證之下所做出的判決
導致甲承受不白之冤獄20年
經過20年後雖有新事證的出現
然而 當時不當的控述及不實的偽證
對於乙之老婆.逮捕之警察.裁判法官等人
偽證 非法逮捕 誤判等情事之法律追溯期
是否已經因為經過20年而導致超過追溯期
若已經超過追溯期 即便甲申請國家賠償
也因為執法及裁判人員無法追究其責任
而造成國家賠償之不成立
這時候甲應如何辦理國賠
2006-11-20 02:18:31 · update #1
再者 乙因為20年前甲的誤殺案
已經撤銷其自然人之身分(申請死亡登記)
且戶政機關已超過保存期限而無乙的任何紀錄
對於本國法律而言 乙根本不是自然人
如何能在指稱甲係犯下殺人罪
因為甲殺的乙根本不具自然人之身分
2006-11-20 02:22:33 · update #2
domingo兄之見解果然有精闢之處
不知道有無其他大大有不同的見解
請有相關法律知識之大大能給予指導
2006-11-20 10:06:12 · update #3
1.甲還是有罪的,以本國法律而言犯了殺人罪(外國法就不清楚了,不過看
美國影集這樣可能是一級謀殺吧!)
2.先不論當年為什麼沒有什麼證據就可以判"誤殺"乙,但是事實上乙尚存
活,關於此點依我國法律(以下同),本案因乙的出現,而有了新事實新
證據,而可以提起再審之訴,將當年的確定有罪判決給推翻掉,至於甲的
冤獄,那是冤獄賠償的問題,不是因此取得殺人的權利.
3.這個問題另一方會主張"一是不再理"的原則,但是一事不再裡是針對同一
案件,如果說甲20年前殺乙被判刑,因此現在再殺乙,就是同一案件不得
再審理,其實是有問題的,之前跟之後的兩個案件只有"乙"是一樣的,殺
人的動機,時間,地點,方法,犯罪後的態度都不一樣,怎麼會是同一案件
,況且前案一但以再審之訴將原判決改判後,後面的案件就不是前面案件的
判決效力所及,自然就不能主張一事不再理
4.結論:甲之前判20年,這次可能會判死刑或無期徒刑了,至於之前的20
年,可以申請冤獄賠償.
2006-11-20 09:12:09 補充:
1.外國法小弟不懂,僅能就若發生在本國應如何處理回答2.依冤獄賠償法第 1 條 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一 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二 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第 11 條 賠償聲請人,應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第四條第一項管轄機關聲請之。 所以起算日是從再審之訴改判無罪確定起二年內
2006-11-20 09:12:22 補充:
3.乙當然具有自然人身分,第一,以台灣而言連日據時代 的手抄本都還在,怎麼會沒有登記;第二,乙的存活是 事實,不會因為登記上而剝奪其生命的權利,民法規定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刑法上亦做相 同的認定。
2006-11-20 16:35:55 補充:
小弟淺見,也望各位前輩指教(這題有研究過,個人結論如原回答文,當然其他同學 有不同-相反見解)
2006-11-19 13:11: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