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叔叔因互助會倒會問題被檢察官抓去
後來具保潛逃~看了一下傳票罪名是偽造文書(時間為1999年12月)
同年叔叔逃往大陸~後來就被通緝了
倒會方式就我所知是叔叔是會頭~冒用會腳之名標會
而且不只一個~到後來資金周轉不靈被會腳發現
發生人被黑道押走簽下本票~然後就逃往大陸了
想問大家以下幾個問題:
一.之前有接觸過法院工作~曾看過地院不知什麼書上寫的
裡面有一篇是關於互助會的
倒會似乎是屬於詐欺~為何他是被告偽造文書呢?
二.他現在在大陸被通緝~不知道何時才過通緝年限可以申請撤銷通緝?
(之前曾經在知識+看過一些關於通緝的文~但是因為他還具保潛逃聽說要加重四分之一~而且因為他人在台灣時間都只看過地檢傳票而非法院的故應該還沒判決確定~所以不知如何計算)
三.此案件是否有牽涉民法?沒聽說他有收到關於民事的傳票
四.如果真的等時間到再回台灣撤銷通緝是否就都沒事了?
2006-11-19 07:19:3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感謝洛神花大大的回答
想針對你的回答提出些補充
第一.我是在2004年後接觸法院工作的~法院在寄送傳票時罪名如果有2ㄍ以上會打XXX等罪~而我叔叔的傳票是地檢的而且是用手寫的罪名部份只有偽造文書~沒有等
或者大大的意思是地檢以偽造文書起訴~但是地院會以詐欺判決?那麼通緝年限應以偽造文書還是詐欺計算?
2006-11-21 16:08:28 · update #1
第二.這個部分我不了解的地方在於叔叔是被檢方通緝的所以跟在網路上所看到的都是指收到判決或裁定書開始算起不同~所以能更明白的告訴我何時能撤銷通緝嗎?
2006-11-21 16:26:18 · update #2
關於第四點大大說何會的請求為15年~因為不知道從何時算起~所以一樣希望能幫我算一下~好知道大約何時可以回台灣找律師辦理~謝謝
2006-11-21 16:28:28 · update #3
我們知道這樣逃避是不對的~但是一來因為之前叔叔被黑道擄走過所以非常的害怕二來家中的人都不忍心看他被關所以他是不可能回去的~甚至自己也說了沒辦法寧可老死大陸也不願回台
2006-11-21 16:31:48 · update #4
「倒會」的手法萬千,本來就不一定只是「詐欺」。根據你的描述,你叔叔既然冒用會腳之名標會,那會有「偽造私文書」的問題(當然還是有詐欺)。也就是說,你叔叔「倒會」的行為,觸犯「詐欺」及「偽造私文書」二罪,檢察官只以「偽造私文書」辦,其原因很可能是因為「被偽造的會腳」提出告訴(此僅是推測)。講真的,「案由」如何,根本不是重點。另外,根據你的描述,你叔叔所犯的時間應該是在新刑法施行前,因此若犯偽造私文書,則追訴權時效是10年,但是在通緝中,目前是暫停進行;而若暫停時間達四分之一,依法視為暫停原因消滅,時效繼續進行。簡言之,你叔叔至少要逃12.5年,刑事追訴權時效才可能消滅。倒會的話,當然有涉及民事賠償問題,但若對方未提出民事求償的訴訟,自然不會收到民事傳票。不過如果對方超過15年都沒提,那也就不能再提;但是如果對方有提了,即使你叔叔沒回臺灣,還是可以取得確定判決,日後你叔叔永遠都不能在台灣有財產(不過如果已經決定跑路,在台灣有沒財產似乎不太重要)。另外,撤銷通緝不表示就沒事,要「刑事追訴權」消滅才會「刑事部分」沒事;至於民事,如果對方在時效內起訴並取得執行名義,只要你叔叔在台灣一有財產,就會被查封、拍賣,而且利息是按5%計算的,累積起來十分可觀。再就你的補充部分回答如下:刑事追訴權時效是以「最重的罪」計算,偽造私文書比詐欺重,自然是以偽造私文書計算(不過二者算的結果都一樣);另外,根據舊法,只要開始「偵查」時效就中斷,而「通緝」也是時效中斷事由之一,不過這些中斷事由若達時效的四分之一時,便「視為中斷原因消滅」,而時效恢復繼續進行。不過若你叔叔自始未到庭,法院不大可能判決,因為第一審必需要你叔叔到庭才可以判決,除非法院認為你叔叔無罪,或判拘役或罰金。但若是「通緝」,則可能連檢察官都沒「起訴」。至於撤銷通緝,通常就是按照通緝書上面的通緝時間計算,不過即使時間到了,可能該管機關會忘記撤銷,況且撤不撤銷通緝與刑事追訴權時效是否進行無涉,可能注意刑事追訴權是否消滅比注意是否撤銷通緝還重要。還是趕緊回國面對司法比較好,被黑道擄走部分,也可以提出刑事告訴的。至於被關的話,你叔叔的情形要被關的可能性不高,找位律師幫你叔叔辯護,應該問題不大。以上,供參考
2006-11-26 01:30:01 補充:
抱歉,你雖來信詢問的問題,在下已回答如上,本想回信告知你在下已回覆,惟你拒接網友來信,故無法回覆,特此序明。
2006-11-25 20:29: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1.刑法偽造文書分類18種…內容。偽造文書有十八種分類刑法,因個案犯罪行為不同,所以法條及法院判決不同,詐欺得利民國81年有判例 ...告刑法的罪附帶民事賠償請半年之內訴訟時間限制,超過則無效..法律上沒有假設或推理問題,若真的有發生,最好循法律途徑解決,壓力來了尋法律途徑解決
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我也只是借用他的名義.的本票會觸犯刑法偽造有價證卷指的是支票.本票...各種債卷利益關係.最重刑期七年最輕刑三年...衍生詐欺.偽造.偽簽.分類十八種.會關人的 ..
參考資料:相關問題請參觀部落格或來信說明有問題來信或到部落格留
2012-09-02 05:54: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第一 通常會首以冒標等偽造文書方式 來達到詐欺會金 的目的 故法院通常以詐欺來處理 偽造文書僅 是其中罪名之一第二 http://tw.rd.yahoo.com/referurl/knowledge/click/my_answer/*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6102802432第三 被害人會以刑事來逼民事 但是刑事因為人尚未抓 到 照理來說 被害人應該要先將民事確定才是 可能他們疏忽了 以為告了刑事就好第四 應該是沒事 且等通緝時間過了 大概民事的請求 權時效也過了---合會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建議---其實回來面對法律 其刑責並不重 而且會想要 再討債的 大概也沒剩幾個 不如返台
2006-11-20 05:58: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