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請問公寓大廈的財務帳簿及收據明細應保存幾年??
若於應保存期限內 未保存則會犯了什麼法嗎?
2且若前財委於交接時還把他8年的帳簿及收據明細存放於家中
經總幹事告知交出後依然沒交出 那麼他這樣涉及什麼犯罪類型嗎?
感謝大家的回答
真的很需要有人幫助!!!
2006-11-19 15:28:5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cranberry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還有請問一下 若住戶有意見一定得經過管委會同意才可貼於佈告欄嗎?
若不涉於毀謗侮辱及破壞善良風俗 且有關於公共事務的文字自行貼於佈告欄不可以嗎??
感謝!
2006-11-19 15:39:01 · update #1
謝謝博學者的回答
但可否有人針對個案用口語化的方式回答 不要只有法條
感謝!!!!
還是謝謝博學者的回答~
2006-11-19 16:34:21 · update #2
社區的帳務資料並沒有規定要保存多久?但是,未保存,等於未交接(無法交接);也等於拒絕住戶查閱(無法供閱)!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交接=第20條: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48條罰1~5千元)拒絕查閱=第35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49條罰4~20萬)財委沒交=(同不交接說明)另外,關於住戶意見公佈問題:應該參考社區《規約》有無規定「相關管理辦法」較為允當!不過,如果您有意見?應該可以利用管理委員開會時機,到場陳訴意見並要求將此一會議過程(陳訴內容)予以公佈!再不然的話:就散發公開信、將意見讓每戶知道!
2006-11-19 16:50: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