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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判緩刑或緩起訴還可以考檢察事務官嗎?
如果不行 還有其他可以考的嗎?

2006-11-19 14:48:5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嗯..我的問題是法官或檢察事務官"第二階段的面試"會不會因為你曾經被判緩刑或緩起訴等前科而給你刷掉

2006-11-19 18:32:12 · update #1

1 個解答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配) 任用為公務人員。因此,只要不屬上開情況,便不會被禁止應試。其中,比較有可能涉及你所詢問的,應該是第三款「褫奪公權」者(第二款「曾服公務有貪污」倘還可被緩刑或緩起訴,似不大可能),而就「緩刑」和「緩起訴」而言,只有「緩刑」可能會同時被宣告褫奪公權。因此,若被「緩起訴」,則不會影響考試資格;若被「緩刑」,則在有同時被宣告「褫奪公權」時,才不可考試。以上,供參考

2006-11-20 09:21:15 補充:
口試時,你不主動說,主考官也不會問。而考試單位會查的是,你有無符合上開不得應考的情形,如果沒有,就可以考試,口試時也不會問。簡單說,第二試是否錄取,關鍵還是在筆試成績,不用太放在心上(當然也不宜掉以輕心)。

2006-11-19 17:14: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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