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如題:有朋友在網路上購物,對方標明是真品,並願意付購買證明等單據可是後來朋友匯款後,對方寄出的是劣質的仿冒品,也無付其他之前說要附帶的單據然後對方說:1.因為有寄出貨物,我朋友也有收到,所以沒有詐欺。2.至於之前說要附帶的相關證明文件,也因為賣家把網頁資料刪除無證據。想請問遇到這種情形該如何自保?賣家雖有寄出貨物,但是品質跟之前敘述落差很大,這樣有詐欺嗎?賣家把網頁資料刪除修改後,一般民眾要如何證明之前的內容呢?賣家所附的證明像是用印表機印的,這樣有偽造文書嗎?被騙的金額有辦法追回嗎?

2006-11-18 19:21:2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柏維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6-11-18 19:22:58 · update #1

2 個解答

印表機印的證明書,本身是屬於偽造私文書,因為無權利製造證明真品的證明書而製造,便係偽造私文書。而以該偽造私文書行詐欺之事實,則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罪之競合,只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於如何證明詐欺之事實?雖然說最後不會論詐欺罪,但詐欺事實仍屬重要,且亦屬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部分事實,故仍有證明之必要。根據你描述的情形,大致上可以為如下證明:1.匯款單(或其他支付證據):可證明究竟支付了多少價金。2.收到的標的仿冒物:從郵寄地址可查出究竟是誰寄的。3.偽造的真品證明書:可證賣方有把仿冒物充當真品販售之事實。這時候,網頁是否存在,便不是那麼重要了。至於販售仿冒品,雖然可能有觸犯商標法或其他法規,但相關處罰均無行使偽造私文書重,因此通常不會另論罪。惟建議可以通知正牌的廠商,告知伊商品有被某人仿冒,則該廠商便會進行適當的處理(只要消費者願意配合,廠商都會很歡迎且不會為難消費者)。以上,供參考

2006-11-19 17:37: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你可能有一半的證據..1.你的匯款金額證明.2.仿冒品東西.3.對方的地址.因為按常裡.你不可能再有明白告知是仿冒品的情形之下購買.而賣方也不可能跟你這是仿冒的.更不可能只有一件.或是只有一樣商品.因此你要說服的對象是消保官.只要他願意徵查.用你匯錢出去的單據.應該就有7成的機率可以找到本人.擔心的是用人頭或是搬家.

2006-11-19 07:57: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