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不足,為湊及人數,採事後請區分所有權人補簽名, 請問該次會議之決議是否具有效力? 簽名之住戶是否涉偽造文書之嫌?
2006-11-18 16:16:3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chichi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關係民眾(住戶)權益!管理委員會為達會議決議事項效力,將出席簽到表:送請未參予會議之住戶補簽字?其決議事項當然無效!再者,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為:足以發生損害公眾或他人權益者!配合補簽名之住戶雖然疑無偽造文書罪構成之要件;然而,將會議紀錄送往公所核備者,一旦有人因個人或社區團體權益告發,偽造紀錄之當事人將觸犯《刑法》214條罪嫌,參考條文如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又,參考《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006-11-19 10:42:29 補充:
to.十方兄:您老人家如果住在台灣的話,可能就會知道:社區事務處理的準則(規約),正是由大會決議的,裡面包含:住戶違規處理與處罰方式...等等。我說的告發:一旦有管理委員會對住戶問題採取制裁行動,大都是依據核備後的《規約》來的,執法單位不會去分辨社區規定是否合格或真假!!當區分所有權人被處分、造成權益受損的這份《規約》,是被送件人以「虛偽不實」的手段制定的話:不是偽造文書?難道是內亂外患嗎?(很久沒有十方的消息,怪想念你的)
2006-11-19 10:54:51 補充:
流鼻血的毛病~好一點沒?
2006-11-19 12:50:02 補充:
十方兄:別老是拉個屎就跑掉,有個史上最難的問題,試試您的睿智吧!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6111305191
2006-11-19 21:13:54 補充:
十方兄你也太離譜了吧?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6111904680
2006-11-20 01:06:37 補充:
十方兄:給我時間我一定會治好你的!!真的!
2006-11-20 14:08:43 補充:
十方兄風度太差!!
2006-11-20 18:57:23 補充:
咦~老朋友又不見了??...-_-"
2006-11-18 18:11: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201409150.pixnet.net/blog
2014-09-22 21:36: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網路上找到此篇"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關於公寓大廈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明文規定,惟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而大廈住戶之性質雖屬非法人團體,惟由其性質觀之,已與社團法人相當接近,故關於其意思決定機關所為決議之效果,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社團總會決議效力之規定。按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如對該會議之召集程序或其實質內容有爭議,應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而非由行政機關擅自宣告決議無效。
2006-11-18 22:55:14 補充:
這麼說來,若未於三個月內提出撤銷決議之請求,該決議還是有效的,是嗎?
2006-11-18 17:53: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hichi 1 · 0⤊ 0⤋
此簽署文件無效但不構成偽造文書但可能會構成背信罪因為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受區分所有權人之託才會組成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不足不該為湊及人數採事後請區分所有權人補簽名此作為可能違背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權益
2006-11-18 16:50: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