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某則新聞 XXX 為女友 OOO為男友

XXX為躲避分手男友OOO騷擾 昨天搬家 見OOO在附近徘徊 擔心出事報警 OOO見警員出現暫先離開 但一小時後卻出現在XXX家 涉嫌持刀猛刺他 員警趕到開槍制止 中槍的OOO還是瘋狂行兇 XX身中八刀當場慘死

OOO早就要致XXX於死地了 XXX的友人說  OOO後來失業 經常向XXX要錢 且常酒後毆打XXX 她代表X與O談判 當時OOO就多次揚言要殺XXX  兩人分手後 OOO還是常向XXX要錢及打人  甚至緊迫釘人
XXX走到哪 OOO就跟到哪 XXX才決定搬家

OOO還觸犯了哪些法律???
感想限100字左右

2006-11-18 05:03:1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江宜真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根據OOO的行為,他一共觸犯以下條文
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OR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這裡的主要看OOO的犯意和法官的裁量

此外OOO還犯了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數罪併罰的規範,如果可以OOO應該直接拉去槍斃會比較恰當

2006-11-18 15:07: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冷笑話 5 · 0 0

如果這是你的作業
麻煩你自己作答好嗎

2006-11-18 08:03: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