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則新聞 XXX 為女友 OOO為男友
XXX為躲避分手男友OOO騷擾 昨天搬家 見OOO在附近徘徊 擔心出事報警 OOO見警員出現暫先離開 但一小時後卻出現在XXX家 涉嫌持刀猛刺他 員警趕到開槍制止 中槍的OOO還是瘋狂行兇 XX身中八刀當場慘死
OOO早就要致XXX於死地了 XXX的友人說 OOO後來失業 經常向XXX要錢 且常酒後毆打XXX 她代表X與O談判 當時OOO就多次揚言要殺XXX 兩人分手後 OOO還是常向XXX要錢及打人 甚至緊迫釘人
XXX走到哪 OOO就跟到哪 XXX才決定搬家
OOO還觸犯了哪些法律???
感想限100字左右
2006-11-18 05:03:1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江宜真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根據OOO的行為,他一共觸犯以下條文
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OR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這裡的主要看OOO的犯意和法官的裁量
此外OOO還犯了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數罪併罰的規範,如果可以OOO應該直接拉去槍斃會比較恰當
2006-11-18 15:07: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冷笑話 5 · 0⤊ 0⤋
如果這是你的作業
麻煩你自己作答好嗎
2006-11-18 08:03: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