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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在自家的小吃店擺放一台賭博性電玩遊戲機(是別人來店裡寄放的),因遭別人檢舉,目前已被查獲,已經開庭審判中,請問相關的法律問題及罰責為何?

2006-11-18 07:55:1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68條)。所謂「意圖」就是具有故意犯意。如遊樂場電動玩具供他人賭博,從中抽取金錢者即是。依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普通賭博罪」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上述普通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係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傳統的賭博場所皆是賭客穿梭其中,使用實際賭具進行賭博的實際地點,即佔有實際空間體積之實體,且可透過人之知覺直接感受其存在之空間。因此本條所謂「場所」,通說解釋上應為實體世界中之有形場地。我猜你八成放一台小瑪莉被便衣的抓到只有一台的話...在實務上檢方要舉證你有賭博行為是有一點困難因為開偵查庭的時候你就說:我們這台中獎只能兌現點數來換獎品不能兌換金錢,我真的要賺賭博的話怎麼可能只放一台(到時候頂多罰金就沒事了)你不要真的傻傻說有現金交易,抽頭的行為我替我們弟兄說聲:我們真的很無奈...一切都是為了績效阿 噓...到時候不要跟派出所的說我教你怎說><"

2006-11-21 20:37:16 補充:
那你開庭的時候
補充說
機台我有在開放給人玩沒錯
但是
我並沒有抽頭
或說:錢給機台的負責人拿走
這樣就好惹

你只要設法讓檢察官認為你沒有從機台
謀取獲利的意圖即可

這樣至少可以獲得緩起訴

2007-02-04 22:33:36 補充:
我要補充說明的是
現在的偵查佐或派出所的專案(也是便衣)
通常都是以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來移送
主要都是根據以下這兩個條文:

第 15 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第 22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
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006-11-18 08:26: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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