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甲向乙、丙借錢,甲生病死亡,甲的被繼承人死不承認,且在甲生前取消公証...
原告:乙、丙
物證:借據、公證書
人證:丁(甲的親兄。應甲的要求,乙、丙將錢匯給丁,再轉交甲)
問題:
被告(甲的被繼承人)否認借據為甲簽名,送交鑑定後,法官說資料不足鑑定不出,所以乙、丙在庭上向法官說明再給予時日蒐集資料。
該如何走:
1.是否請法官傳訊當初做公証的證人或公証人...
2.筆跡無法鑑定,是否就無法證明有效...
3.這樣的案件,法官通常依何法規做成判決,是否會敗訴?
煩請大家解惑 乙、丙感恩
2006-11-18 02:42:3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首先感謝您的函復,我再提供較詳盡問題的內容,供作討論...
1.甲離婚多時,原與乙(友)同住,情同父女,因甲工作不穩,決定返鄉(回丁住處)買船捕魚,故由乙、丙(妹婿)、戊(前妻)借錢買船,買船經營10幾天後即生病,後即辭世,都由丁打理漁船(假扣押中)。
2.乙、丙、丁原是共同告訴人,後因管轄權關係,後分院辦理。
3.另外,是否函請調閱甲購船前後銀行、稅、保險資料?
4.甲的被繼承人到處放話承認借錢,是否可請法院傳喚證人?
乙、丙再次感謝
2006-11-18 09:55:50 · update #1
1.當然可以請當初做公證人的人來作證,另外如果甲有銀行帳戶或是保險
,報稅等資料請法院函文去調來比對也是一個方向
2.筆跡無法鑑定,對於你們跟甲之間有金錢借貸的合意會難以舉證,但是請
往下看,有其他方法
3.這樣的案件,如果你們只有這樣主張當然很不利,不過對你們有利的一點
,就是當初你們是匯錢給丁,再轉交給甲,因此在訴訟上你們應該告兩個
人,一個是甲的繼承人等,檢附所有的證據,另外在同一個訴訟中,另外
聲明一點,就是要求丁返還匯款,因為如果能證明丁有拿錢給甲,那麼甲
的繼承人就要還錢(除非能證明那筆錢不是借款,而是,比方說你們還甲
錢,這個對方要舉證),如果沒辦法證明丁有拿錢給甲,那麼既然你們能
證明丁有拿到錢,那麼就可以主張丁"不當得利",要求丁返還這筆錢,
這個就是一個先位聲明(甲的繼承人要還錢),加上一個備位聲明(丁返
還不當得利)
如果舉證的資料都沒問題,法院在判決上至少要判甲之繼承人等或丁要還你
們這筆錢
僅供參考,如不清楚請再詢問
2006-11-18 06:57: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桃園當舖中壢當舖仁寶當舖、提供借錢、借貸、借款、代辦房屋二胎、汽車融資、房貸等當舖借款服務!
桃園當舖中壢當舖仁寶當舖汽機車、貨車、重機械、鑽石、珠寶、名錶、精品、不動產皆可當!
桃園當舖中壢當舖仁寶汽車借款、法定利率!5分鐘可知額度20分鐘快速撥款!
桃園當舖中壢當舖仁寶汽車借款迅速放款不囉唆、可彈性還款、選擇正確金援管道,才能真正省利!
歡迎來店(電)洽詢 有專員為您服務
電話:03-4520077 03-4520077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二段292號
仁寶當舖
2015-11-05 02:08: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秀琴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