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我錢,有開本票,我知他住A地,所以就去A地法院送本票裁定,但被退回…理由是(非本院所管轄),駁回公文有註明其…戶籍地址。但經詢問他的同事說,他戶籍地的房子己於近期賣掉了,我的問題如下…
一、不知他戶籍會遷去那,不知去那送本票裁定?
二、可以一開始送本票裁定,就要求公示送達嗎?還是一定要他收不到才可以要求公示送達?
三、萬一他於本票裁定之10日抗告、20日異議,突然又遷戶籍,那不是永遠都(非本院所管轄),無法拿到確定證明書呢?
四、請有經驗的朋友或相關法律從業者…幫忙提供最有利有效及快速的方法,伸張正義?
感激不盡…對所有回答者。
2006-11-17 16:45:0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Mr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拿法院的駁回公文去戶所,申請債務人的戶資,看他現在是在那裡,就往那裡的地方法院送就可以了。二、如果沒有人收受時,申請公示送達,就ok了。流程大約是本票裁定→送達不到→申請新的戶資給法院→申請公示送達→登報後→報紙回報給法院→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下來。另一種是本票裁定→債務人有異議→變成打官司→看是否勝訴 大約上是這個樣子,您如果還有不清楚,用補充發問,我在補充回答
2006-11-22 10:07: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法律-
商業本票使用注意事項
路春鴻律師
票據(如銀行支票、商業本票、個人本票)之使用及流通,在於促進交易之迅速及方便。而其中的商業本票則是各行業最常使用的票據之一。本文依實例來說明商業本票應注意事項。
本 票:一般所謂本票者係指「發票人(一般人或公司)所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簽名:在本票上簽名者依本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若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負連帶責任。而本票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以公司名義簽發之本票即稱為「商業本票」。
本票金額:本票上記載之金額以文字及數字共同為之,若兩者不符時以文字為主。
本票時限:本票從票面到期日起算三年內有效,逾期失其效力。
本票效力: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商業本票的使用廣為流通,但仍須多了解該注意的專業事項,才能真正發揮它的實質作用。
案例:
大甲為子智食品公司的總經理。子智公司過去皆採較保守的經營方式,對於所有經銷商都必須提供不動產抵押作為進貨擔保,否則就得採用現金交易方式。如此雖然以往較少發生經銷商積欠貨款的情形,但是經銷商的數目卻遠比其他食品公司為少。因此,大甲為提高市場占有率擴大行銷網,改採經銷商提供「商業本票」的方式作為進貨擔保。此舉,子智公司的經銷商數量大為增加,也大大提高子智公司在食品市場的占有率。
丑仁公司為子智公司的經銷商,因為丑仁公司每月進貨量不一定,因此丑仁公司開具未記載金額的商業本票給子智公司作為擔保。數月後,因為經濟不景氣,丑仁公司財務發生異常的情形,自一月開始停止支付所有對外積欠的貨款。
子智公司在一月份也沒有領到丑仁公司一百萬的貨款。因此,大甲為確保子智公司的權益,於是立即在丑仁公司所簽發的本栗上填入一百萬元之金額,並持以向法院聲請直接對丑仁公司的存貨、存款及其他財產進行查封、拍賣。
不料丑仁公司卻向法院主張該本票是一張無效的票據(因為有效之本票必須具有發票人簽名、金額等要件,若空白不填則填寫 人必須獲得發票人之授權)。在法律理論上,本票之發票人簽名蓋章、票面金額稱為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這些事項的票據乃係無效的票據。不過根據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八九六號判例,票據上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是可以授權別人代為填寫的。如此,除非大甲能提出子丑公司曾經授權填寫空白本票金額之權限,否則子智公司之貨款可能無法獲得清償。
因此,商業往來中若有以商業本票作為擔保的情形,取得發票人所開具空白本票作為擔保時,應同時要求發票人簽具授權書,明示授權執票人得以在空白本票上填入金額。此外,因為本票自到期日起三年內有效,因此若空白本票中也未填寫日期,在授權書中也載明執票人有權填入本票之到期日。如此方才不會發生與子智公司同樣的情形。
說明:
票據之制度乃在於彌補流通貨幣之不足,促進商業之活動。而不論個人所開立之本票或公司開立之商業本票,乃在不便提出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的情形下作為執票人擔保。而本票所提供最大的優點在於,當發票人的財務狀況發生問題,無法清償本票所擔保的債務時,執票人可以直接憑該本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下必再經過繁瑣的訴訟程序。
雖說如此,但是本票擔保的效力仍較不動產抵押之效力為差。在有不動產抵押的情形下,只要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價格不要大跌,債權人均可高忱無憂,不必隨時注意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因為即使債務人發生財務週轉失靈或甚至破產的情形,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之不動產獲得清償。
相較之下,雖然商業本票得享有不經訴訟逕付強制執行的優點,但是強制執行是否能有結果,則完全必須視債務人的財務狀況而定。因此債權人必須時時注意債務人的營業或財務狀況,一旦發現異狀,就必須立即採取行動,方能搶在其他人前面,優先取得求償之機會。若是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已變得十分惡劣(所有不動產已經皆有抵押設定、也沒有較值錢之動產),債權人才採取行動,那恐怕即使透過強制執行,亦無法獲得清償。
參考資料
2006-11-24 13:51: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eon 3 · 0⤊ 0⤋
一、你就按照戶籍地址之管轄法院重新聲請本票裁定(請附上駁回的文件,並說明重新聲請理由)。
二、若收到本票裁定後,你就可以向戶政申請”全戶”戶籍謄本,若住址不變,就檢附謄本直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三、若住址不同,還是寫公示送達聲請狀,只是這時候狀紙內容就說戶籍已變更,若前有送達不到,請再次送達,若再送達不到,請准予公示送達。
四、上述程序完成後,如果他沒有收,那就等本票裁定確定了,如果有收沒有抗告,也是等本票裁定了;如果有收也有抗告,那等法院評判是否抗告有理,無理抗告駁回,有理就等法院通知開庭。
說太多了。
2006-11-19 19:39: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1.你這次的本票裁定應該有陳報過戶籍,不然法院怎麼知道你裁定聲請狀寫
的跟他現在的戶籍不一樣,如果他的戶籍又遷了,你就拿一樣法院要你陳
報戶籍的那一張公文再去戶政事務所請領最新戶籍謄本就知道答案了
2.裁定當然是要送達本人,只有因為非因你的緣故而不知其現住地址,才可以
聲請公示送達,所以你以他最新的戶籍地址去做聲請,如果送達不到的理由
是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等原因,就可以聲請公示送達了
3.他只要有送達到了,再遷戶及就來不及了,而且如果他去異議,代表他已經
收到了,那更好啊,異議不像支付命令說有異議就好了,他只要收到了,後
面的程序他要自己開始處理了
2006-11-18 08:39:4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