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我沒有收到停車費的催繳單.卻收到紅單.
詢問停車管理處的人.說有他們有寄出現再"存放郵局".....
試問這樣也算是我有收到嗎??也算是通知嗎?
我應該如何處理...麻煩各位大大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順問他們是依據哪條法律條文,存放郵局視同送達)好疑惑唷
2006-11-17 10:13:4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停車單未繳之後他會寄***停車費催繳單***+工本費50元的那一張...我說的是那一個謝謝你的回答
2006-11-17 11:02:04 · update #1
茲提供:台北市停車管理處 的答問集Q:1、停車離場時沒有發現繳費單,該如何處理?A:有關在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離場時,如未發現繳費單應主動向管理員或本處查詢應繳停車費。語音專線電話:﹝02﹞2726-9600網路查詢:﹝網址www.tcgpmo.nat.gov.tw﹞Q:2、我在停車管理處網站或語音系統中查到有一筆未繳費,可否過幾天再繳費?A:倘若民眾停車費未於繳費截止期限內(開單次日起8日內,但第8日如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第1日)繳交者,自95年1月24日起停車費逾期後可於7日內持單至本處所開放之四處特定繳費地點辦理繳納,各區繳納處所如下: 1. 北區:士林平面廣場停車場管理室,地址:基河路60號(劍潭捷運站1號出口,美食廣場觀光夜市旁),電話:8861-4097。 2. 南區: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7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進駐之4及5號櫃檯,地址:羅斯福路4段92號(水源市場樓上),電話:2365¬-3043。 3. 西區:洛陽立體停車場管理室(臨崑明街側邊),地址:環河南路1段1號,電話:2381¬-2484。 4. 東區:臺北市停車管理處1樓服務台,地址:臺北市松德路300號,電話:2726-9600。 停車費如未於繳費截止期限內繳交,又未於逾繳費期限7日內至上述地點辦理補繳者,將由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催繳通知單限期繳費並加收工本費50元,經催繳後仍逾期未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欠費。 Q:3、停車費忘記繳納,為何要罰三百元?A:本單停車費如未於繳費截止期限內(開單次日起八日內,但第八日如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第一日)繳交者,由本處以雙掛號通知限期繳費並加收工本費逾期仍未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欠費。 Q:4、在電話或網路查到我有未繳的停車費,但我記得當天並未停車,該如何處理?A:您可撥打語音專線:﹝ 02﹞ 2726-9600後轉接服務人員,本處將有專人為您處理。其它問題:1.依據哪條法律條文,存放郵局視同送達?答:依據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 72 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第 74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建議:你看看護照在不在~影印一下~說你出國了!不過,此法通常用在逾期的停車單,您版主紅單都來了,免不了要繳罰單喔!
2006-11-19 19:28: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他們是依行政程序法第68條
但第 72 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詳情請細看行政程序法第67條以下之送達篇
但要如何本人無實際經驗,你就拿著小六法,翻到行政程序法第72條跟他們該機關申訴吧,
2006-11-17 11:03: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k 1 · 0⤊ 0⤋
請問一下你是不是停車費沒有按時去繳而預期了,如果是預期的話你好像不會收到催繳單ㄝ!!!!他會直接寄紅單給你是沒錯的......只能怪自己倒楣囉~~~~
2006-11-17 10:19:5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da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