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探討的重點是從"法律層面"來看
希望懂法律的人來回答一下
2006-11-17 17:48:45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Steven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刑法第304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犯強制罪。
專心上課乃學生之義務,在上課中,老師不淮學生睡覺,是為了要學生能夠在課堂中確實的吸收知識,此並非無理之要求,應無違法。
2006-11-17 18:47: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niel 4 · 0⤊ 0⤋
我已經離校10年了..有些老師不檢討..說話很小聲.後面的根本聽不到.只會怪罪學生睡覺..從來不曉得檢討自己..我再說一次..從 來 不 曉 得.要檢討自己.小聲只是個舉例..
2006-11-18 17:30: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無心人 1 · 0⤊ 0⤋
樓上兩個好像都扯到道德方面去了,不過也沒錯啦
2006-11-18 05:34: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Steven 1 · 0⤊ 0⤋
喜歡上課睡覺的學生,乾脆不要去學校,這是起碼對老師的尊重.
2006-11-18 03:46:3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老師上課不准學生睡覺,這是正常的管教範圍,並沒有違法,學生本來就必須尊師重道,孔子說過的話,不能夠忘記,知道嗎?
2006-11-17 19:16:1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沒有.他在執行他ㄉ公務.但是他的行為有時可能造成侵權.譬如以言語暴力或是肢體暴力對待.則構成公然侮辱或是傷害.但是除非非常嚴重ㄉ傷害不然在刑法上通常不會起訴.但可以民事以侵權告訴.只要有明確ㄉ人證事證.則通常可以獲理賠.幾萬元給小朋友買玩具也好.讓之後ㄉ小朋友不用活在受害中也該.所以讓小孩帶有攝影效果ㄉ手機是保護小孩ㄉ第一步.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告諭非本人在場或是書面授權不然不得對小孩進行不當ㄉ言語或是肉體上ㄉ管教.其次就告.反應學校通常沒有用.就告告到他不敢.小孩子不乖不因此老師就有權利打他.或是罵他是狗
2006-11-18 00:09:17 補充:
老師並不因職務當然取得家長ㄉ監護管教權力.一般乃視同家長無異議之授權.所以以書面明確規範老師因職位所取ㄉ授權.在授權之外.就是侵權.法律保障人格身體姓名名譽等等權力.不因身分年紀有所不同.也不因年紀小是學生身份就被踐踏.
2006-11-18 00:44:58 補充:
除非性交.不然即使小朋友受傷.老師也粉少聽到被以刑法起訴.但侵權賠償倒是較為常見.此.不成立強制罪.通常以傷害或是公然侮辱為甚.強制罪通常成立於老師未經學生或家長同意沒收學生之物品或施以身體上責罰.譬如跑100圈操場或其他強制學生為違反學生意願ㄉ行為.譬如理學生光頭.但真正被起訴者未聞.希望將來這種現象可以改善.
2006-11-17 18:45:12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小四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