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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標到了同我們租屋公寓的另一戶法拍屋,原屋主拖到了今年10月才般出去,我們在5/26就過戶完成,拿到所有權狀等,最近般了過來,總幹事要跟我們追討原屋主積欠快2年的管理費,我們說要繳所有權狀後,即5-10月的管理費,但他不收,就算跟他說先繳5-10月的,之前的等責任確定為誰繳再說,他也不收,他認為要繳就要繳全部的,不然繳的部分也要算是先幫前屋主繳93年初起半年的管理費,因為大樓最近貼了一各公告說積欠管理費超過4各月的若再不繳將循法律程序執行,但他不收我們5-10月的管理費我們也將會被依法律途徑執行,不過我老公去繳了好幾次他都不收,之前有一次我出面去跟總幹事談,用一點法律用語跟他談,他收了我們的管理費也開了收據給我們了,隔天他又跟我老公說,主委那邊說不行,把收據從我老公那邊拿走,把錢還我們,於是我就去跟他談但拿不回來還起了點小爭執,後來也跟老公吵了一架,認為他不該隨便就還他收據,因為我現在懷孕快9各月了,為了管理費的事搞得心情很差,也跟老公炒翻了臉,今天收到了管委會透過郵局寄來的存證信函了,心情更惡劣,然後今天進出大廈大門,感應器竟然無法感應讓我無法進來,問警衛警衛說可能電腦系統出問題,可是我看別人都可以順利進出押,但警衛是代班的,還要等非代班的警衛來上班我才能順利進出,心想會不會是那各總幹事惡搞的,現在心情真的很差,如果有辦法真想找黑道狠狠打那總幹事一頓,在網路上也看了一些文章說明是不用幫前被拍賣屋主繳欠繳的管理費的押,現在總絕得快臨盆了,還發生這些事,很擔心影響到baby,因為實在心情壞到肚子都會覺得不舒服,請問:
1.我看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若超過兩期不繳管理費就會有法律問題,今天收到的存證信函中催告我們繳前屋主從93積欠到今年10月的管理費,但今年5越~10月是明確有我們責任的部分,
但我們之前要單繳5-10月他不收,這樣我們該怎麼辦呢?怎樣才能避免法律責任呢?
之前去繳他不收沒有錄音,現在想說在去繳並偷偷的錄音,證明不是我們不繳是他不收,這樣可以保護自己嗎
2.前屋主以前都有住在這邊,管委會可以讓前屋主拖欠了快2年沒收,現在我們標到搬進來才要跟我們收,他們是不是沒有盡到該有的義務,若違反22條,我是不是可以去舉發他,如何做
3.之前問總幹事有沒有去法院申請財產分配,他說以前有對前屋主提起法律程序,
沒有收到錢,他說因為有順位問題,不曉得他們是不是真的有執行法律程序,如果有真的會因順位問題而收不到一毛錢嗎,會已銀行為優先受償嗎,不會按比率分配嗎
(假設聲請拍賣是貸款銀行申請的,管委會去聲請債權分配的方式話,會有優先順序問題嗎)
4.如果93年到95年4月不屬於我們該繳的管理費,總幹事這樣追討,我可以說他騷擾嗎,且他寄存證信函過來可以說他恐嚇嗎(存證信函說一星期內不繳將依法處理),而且已經對我的精神情緒造成很大的影響,影響我們的安寧,我們可以報警還是如何處理嗎
謝謝!!

2006-11-17 17:06:0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剛剛忘了一點,如果管委會真的依法處理,後果是怎樣呢?(先不論93-95.4月是不是我們負擔)是依條例的21條,法院強制命令我們給付,並付利息就好還是會變成被告,還要跑法院呢?還是依第22條處理呢,房子會被法拍嗎?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是什麼意思呢?

2006-11-17 17:25:33 · update #1

上面第2點不論管委會是違反21條或是22條,是不是都可以檢舉,我老公之前再另一戶租屋已經租了6年了,他是不是以當時是這邊的住戶的身分現在去補檢舉呢,跟誰檢舉?縣政府嗎??

2006-11-17 17:28:47 · update #2

5 個解答

Ans1:您不是不繳,而是他們堅持要您補繳前手積欠,這是非常不合理;您可以向管委會發存證信函,表示從您取得權狀以後各月管理費,只要他們願收,您隨時繳納;或向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聲請很簡單,約十天左右就會通知雙方進行調解。Ans2及Ans3: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    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    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相関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07011822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法律賦予[管委會]強制催討管理費權利,緃使積欠的住戶房子經銀行貸款,已無剩餘價值;但現今法令規定管理費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管委會]怎可疏於職責,而一昧向所有權繼受人請求呢?Ans4:只要您有發發存證信函表示願繳,就不用管委會做何動作;所謂依法處理,大概是再發支付命令,您只要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不成立;最後由法院判決,您也不會敗訴;反而您要警告他們,如惡意讓您們出入不方便,您會依法處理他們。管委會怠忽職守,這是管委會內部責任,類似公司職員失職,您只能向主委檢舉,或在住戶大會時提出。請點閱參考:
圖片參考:http://www.080woo.com.tw/others/前屋主積欠管理費由誰繳.jpg
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11-17 18:00: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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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13:27: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康茜 3 · 0 0

我們不是法拍屋的投資客,而且我們的標價太高了,這各標價是代標公司叫我們下標的價格,我後來去查過以前的資料,同樣這棟大廈,好幾戶格局坪數完全依樣,只是差幾層樓,我們的標價多了20-30萬,最近又看見這大廈跟我們一模依樣格局坪數的房子由屋主自己賣的,打電話去問賣價,竟然跟我們的標價只差約5萬(我們給代標公司的錢加過戶費,加幫前屋主付的積欠的電費.水費.瓦斯費早就超過5萬了),

2006-11-27 04:00:30 補充:
我們的標價根本就沒有比較便宜,還不如直接跟房東買,覺得被那代標公司人員騙了,(記得那時候他還告訴我們別人最高的標價是多少,告訴我們這標價只比別人最高標價多一萬),明明是虎濫,後來發覺在網路也找不到那代標公司,也沒有登記,實在是夠倒楣的,已經夠歐了,更不可能去幫前屋主繳這管理費,還拖了半年才般出去,這半年我們已經要同時繳兩戶的管理費,還一邊繳法拍屋的貸款,一邊繳原來租處的房租,

2006-11-27 04:00:43 補充:
更何況是他前幾年積欠的管理費,更何況管委會這麼可惡,就算要花比管理費更高的律師費我仍願支付也不付一毛管理費,我已發了存證信函,若他仍然可惡的話,繼續騷擾,我外加依48條檢舉他且告他惡意不當追討,恐嚇,精神損害...不依36條第7款收管理費...呼籲所有標法拍屋的住戶,不要隨隨便便就幫人家繳管理費,如此有前例,管委會明知那不屬於向您追討的錢仍會向您追討...好好保護自己的權利ㄅ...

2006-11-26 23:00:0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我有一位常做法拍屋投資的朋友

每一次碰到積欠很多管理費的房子

他都會與管委會協商,繳1/3或1/4的款項

他跟我說,他也知道前屋主欠的不甘他的事

為了和諧,就當做與大樓管委會的公關費用

做好關係,房子也比較好賣,至少管委會不會破壞就值得

我朋友處理方式提供參考

2006-11-26 19:28:4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MINI莔 1 · 0 0

一切依法處理
那就是管委會要找所有權人要
你們自取得所有權日起負責你們的管理費
之前的管理費是由之前的人去處理
千萬不要被管委會騙了
其他問題恕不回答

2006-11-17 17:56:4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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