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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考公職,但是我在 國中一年級 (13歲左右)時,有過竊盜的紀錄,不知是否還是有考公職的權利呢?現在還在讀某國立大學,即將畢業。

2006-11-17 11:51:5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大家回答都好,不曉得該選誰,大家都是最佳解答,
但依規定要選一個,我不知道要選誰,交給大家公投吧,謝謝大家的回答。

2006-11-17 17:29:18 · update #1

3 個解答

依照民國八十六年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少年涉案被轉介處分執行完畢兩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均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同法條第二項又規定,少年法院對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照上面的字義,就是在你受完處罰後3年內,若是未再違反法律,該項前科依法要予以塗銷.已你現在的年齡,13歲時的犯罪紀錄,應該已被塗消了,若是心中有疑慮,可至警察局申請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申請出來若是有那條前科,表示警方有所疏失未塗銷,否則按照法律條文來看,目前的你應該是沒有前科紀錄.

2006-11-17 12:11: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老陳    7 · 0 0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報考者,是如上述之『重大』情事,你曾有過竊盜的紀錄,只是小事,並無法剝奪你在國家憲法(最高法律)層級所賦予你有考試與任公職之權利。所以請放心去努力吧!公務人員考試法

2006-11-19 00:09:04 補充:
依法規定的事是有法律保障的,最精準的,若把它交由投票來決定,(大家又都非法學專家)那祗會讓答案變得失去法之理性,事情變得沒有是非曲直;只剩政治(投票行為)!
我並非是要為自己的什麼利益辯護,當然!你可以不選我,但你至少是做了自己的決定。就算我的答案沒被投票者認同,但在法律上的事實亦是無法改變的。

2006-11-17 12:59: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大叔帶你成長 7 · 0 0

沒有關係啦只要不是貪污治罪條例被判刑確定以及內亂外患罪就算有前科一樣可以考公務人員

2006-11-17 12:17: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eeherb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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