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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 老蔣一生中 , 到底有哪些豐功偉績 ? 好事壞事皆可 , 順便再問一個問題 , N年前 , 我在某大報紙看到 -- 老蔣在日本軍校畢業後 , 跟隨國父之前 , 曾經在當時的天津證券交易所擔任 -- 證券營業員 , 這是真的嗎 ? 若是真的 , 跟後來三七五減租時 , 老蔣對一些大地主用股票交換土地 , 有關係嗎 ?

2006-11-16 05:06:5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可愛的聖伯納 6 in 藝術與人文 歷史

2 個解答

蔣中正字介石,清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五日(1887年10月31日)午時生,浙江省奉化縣溪口鎮人,祖籍寧波。蔣家在溪口是大姓。蔣介石的祖父蔣斯千,字玉表,以釀酒販鹽為業;父親蔣明火,又名肇聰,字肅庵,是蔣斯千的次子,生於道光二十二年,繼承父業,在溪口經營需要專賣權的“玉泰”鹽鋪,由於經商得法、精明幹練而使家境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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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ig5.china.com/gate/big5/news.china.com/zh_cn/history/all/11025807/20050117/12069144.html

2006-11-16 10:57:34 補充:
中華民國建立首先要感謝國父孫中山先生的領導,國父逝世後,則完全有賴先總統蔣中正先生。蔣中正先生,字介石,民國前二十五年(西元1887年)生於浙江奉化縣。六歲的時候開始進入家塾讀書。他從小就顯現卓越的領袖氣質。譬如說當他下課後與一群小朋友遊玩時,他喜歡玩軍事作戰的遊戲,並且擔任大將軍指揮統帥小兵。  又有一次他在溪流旁看魚兒游來游去,忽然發現魚兒都不順水往下游去,反而拼命用力往上游。這樣的景象讓他非常感動,想想小魚兒都知道要力爭上游,更何況是人呢?於是他便在心中立下志願,將來一定要努力向前不畏縮,不管有任何艱難困苦。果然他日後終於成為一名舉世聞名的將軍領袖。

2006-11-16 10:58:28 補充:
民國前六年(西元1906年),蔣中正已經是一位翩翩屹立的青年,二十歲的他常對當時各種喪權國的時事感到悲痛,因此就剪去髮辮,前往日本求學立志革命。在日期間,認識革命先烈陳英士以及其他志士。於是開始參加革命運動。二十二歲的時候,由陳英士的介紹加入同盟會。兩年後在東京,與國父初次會面。兩人暢談國事,國父對他大為稱許,認為是不可多得的革命人材。民國前一年(西元1910年),在武昌起義中,他擔任攻打浙江省的先鋒指揮官。

2006-11-16 10:58:40 補充:
一舉光復杭州,而後又幫陳英士定下江蘇,光復南京。使江南清軍無法立足,並且奠定了革命軍在長江下游的基礎,士氣大振。宏宏革命的啼聲初試,使他立刻嶄露頭角,此後便一直跟隨國父,為完成建國大業而努力。

2006-11-16 10:59:42 補充:
自民國三十八年起,(西元1949年),政府開始經濟建設計劃,促使國家經濟邁開大步。首先推行三七五減租,以法令規定,地主只能收取收獲物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為地租。這項著名的改革,改善了農民的收入。  進一步,政府再把自己所擁有的土地放領給農民,各項條件成熟後,最後推出「耕者有其田」,這時候農民的能力已經增多了,可以在政府的協助下,收買自己所耕種的土地。原來的地主則領到公營事業的股票,把資金轉向工商業,和平的完成土地改革。這些措施,不但提高農業生產力,也增加農民所得,並改善所得分配。

2006-11-16 11:00:05 補充:
民國五十年代,以發展輕工業為主的策略,改善農業結構,增加外銷產品,並且實施獎勵投資辦法,改善投資環境,發展出口工業。

2006-11-16 11:13:16 補充:
壹租佃制度在我國具悠久歷史,因是人民私權行為,政府一向採放任態度。在地廣人稀的時代,尚無流弊發生。及至人口密度日漸增高,土地供應失去均衡,地主對佃農予取予求,佃農終年辛勤勞力所獲,大部分為地主所有,造成貧富不均,使整個農村社會動盪不安。 其不合理現象有1. 佃租高。 2. 租期短暫且不穩定。 3. 口頭契約居多。4. 部份地主收取押租金。

2006-11-16 11:14:40 補充:
5. 鐵租陋規。 6. 預收地租。 7. 副產物租。舊有租佃制度的缺點:1. 租期短暫,多為一年或一期,且以口頭契約居多。2. 佃租高,預收地租,租率為百分之五十至七十。3. 不論天災人禍,佃農皆須依約定租額繳付,鐵定不變,故稱「鐵租」。 4. 佃農除了稻、麥以外的稻草、麥桿也要交租,稱為「副產物租」。5. 部份佃農須於承租時一次繳付相當於全年租額或高出一倍以上的押租金,亦稱保證金,地主且不支付利息。 貳政府進行民生主義的土地改革。由改良租佃關係著手,於民國38年4月14日起施行。其意義如下:1. 減輕租額負擔:一律以不超過正產物收穫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為準。同時取消預收地租及押租金等一切負擔。

2006-11-16 11:17:12 補充:
2. 保障佃農權益:耕地租約一律規定以書面,期間不得少於六年,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租期屆滿除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仍應續訂租約。 3. 兼顧地主利益:如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時,可終止租約,並成立三七五租佃委員會,其任務如下:(1) 關於減租之宣傳及輔導。 (2) 災欠及地租減免之勘查與議定。(3) 耕地主要作物(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議定。(4) 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 (5) 政府交辦有關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2006-11-16 11:17:55 補充:
參1. 民國38年4月14日施行三七五減租,這是由二五減租而來,即原租率50%×(1-25%)=37.5% 因此三七五減租即二五減租。2. 三七五減租以民國36年及37年之平均正產物收穫總量為計算依據,而非每年依37.5%重新計算,故為定額制而非定率制。 3. 實施成果(1)受益農戶296,043戶,佔農戶44.5%。 訂約面積256,557公頃,佔耕地總面積31.4%。(2)租率由50%~70%減為37.5%, 生產情緒高漲,佃農收益大幅增加,生活獲得改善,安定農村社會。(3)農業生產增加 民國37年至40年間,增加生產47%以上。

2006-11-16 11:18:17 補充:
全省生產自1,068,420公噸增加為1,570,115公噸。 (4) 農民經濟大為改善。所以有能力娶新娘,是為三七五新娘,也有能力買牛,是為三七五耕牛,有能力買腳踏車,是為三七五腳踏車。 (5) 因顧及地主的生活,至今仍殘留極少數三七五租約,約剩2萬多公頃。 施行三七五減租之優點:1.減輕原租額百分之二十五,取消預收地租及押租金等陋規。 2. 租約不得少於六年,以書面訂立,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任意中止。3. 鄉鎮(區)公所成立租佃委員會,調解欠租糾紛,勘查災欠並議定減租之額度。4. 兼顧地主權益,如欠租達兩年之總額可終止租約。典賣時,承租人優先承受。

2006-11-16 11:19:09 補充:
寫不下放意見那喔

2006-11-16 05:54: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昱天神 4 · 0 0

到這裡看看吧~
http://www.drnh.gov.tw/www/page/B/page-B-02_a_01.aspx

2006-11-16 05:27: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紫鳶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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