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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cct<大師4級>的回答,依您所言若若總幹事由管委會直接聘任,而非經過管理公司則第三十六條第九款責任是否應屬倆者<總幹事與管委會>了?

2006-11-15 19:33:3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第九款、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管委會直接聘任總幹事,所以當然有直接的責任囉!

2006-11-20 02:13:25 補充:
不會因為管委會不扛責任,或住戶不追究責任,管委會就不用負責任!版主問的是有沒有責任的問題!答案就是:總幹事由委員會聘任的話,當然委員會有直接的責任!

2006-11-17 20:35: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親愛的版主:管委會僱用管理公司,所以管理委員會是雇主!管委會直接僱用某人擔任總幹事,管理委員會還是雇主!管理委員會是要面對住戶的負責人!p.s唉~cct、ddt...隨便叫好了!!

2006-11-18 02:18:37 補充:
管理委員~會扛下責任嗎?當然不會!!所以,總幹事的責任是由管理委員會追究的!!假設總幹事捲款潛逃,住戶可追究委員會監督不周責任;而管理委員會則追究總幹事業務侵占責任!處理事情應該了解從屬關係!

2006-11-16 17:52: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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