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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板橋地方法院。
最後一句: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法院詳加調查,另為妥適之裁定。
請問最後一句是說地院還能再動作嗎?還是就這樣沒事了?還是我該做什麼動作?
(我的案子是地院聲請撤銷緩刑)
請達人幫忙 感激^^

2006-11-16 04:12:3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龍之允兒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知道地院會再寄一份通知給我~我就是想請問再等通知的同時我能做一些對自己比較有利的事情嗎 比如:送狀紙進地院?請賜教^^

2006-11-16 04:37:34 · update #1

後面有寫不得再抗告 就表示不用撤銷緩刑確定了嗎?我的緩刑還是維持緩刑囉?

2006-11-16 10:28:26 · update #2

3 個解答

相關事實不明確,無法進一步回覆;但從你的描述推測,你應該是因為有緩刑撤銷事由(刑法第75條第1項各款、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而被檢察官聲請撤銷假釋,地院為撤銷你的緩刑的裁判,而你不服提起抗告,高院撤銷地院裁判而發回更為裁定。此時你應該先看一下,該裁定可否「再抗告」,因為檢察官若不服該裁定,在通常情況下,可以向最高法院「再抗告」;若不能再抗告或逾提起再抗告時間而使高院裁定確定,則會將「撤銷緩刑」的案件,移回地院重新更為裁定(在下推測,你的案件可能是不能「再抗告」而會發回地院)。至於可否遞狀的問題,當然是可以遞,只是問題是,若要向地院遞的話,不等到案件回到地院你也不知道可不可以遞,通常是等一段時間後,先打電話到法院去「查案號」,等知道案號後再遞狀即可。以上,供參考

2006-11-16 20:30:10 補充:
不得再抗告,便是該「撤銷地院裁定」的高院裁定確定了,而該高院裁定主文是「原裁定撤銷,發回板橋地方法院」,也就是說,該案件將移回板橋地院,針對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再為准駁之裁定。換句話說,你的緩刑尚未被撤銷,只是由地院重新審理要不要撤銷。

2006-11-16 05:49: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發回地院重新審理

2006-11-16 11:54: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等通知

2006-11-16 04:22:0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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