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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先生因毒品案送台中勒戒所已135天,日前於10月初有收到戒治文需強制戒治,但現在已11月中也過了1個半月,為何公文收到這麼久,還未送戒治所執行,還有這135天是否也算在戒治的一年內,請知道的各位能告知,另一點是又有什麼方式可以早點過去執行

2006-11-15 13:39:1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勒戒和戒治的日子分開算,但若已判戒治卻仍還放在看守所勒戒,那些天數會算入戒治期間,至於何時移到戒治所,那是檢察官的權限.重要的是,記得告訴你老公,戒治期間不要違規,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受戒治人戒治期間最短六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也就是說,不一定要關到一年,滿六個月以上就能出所,能不能早點出來,那就要看你先生的表現,重要的是不要違規,一違規那就一定是關到一年滿,還有,鼓勵他,出所後不要再碰毒了,再碰毒被抓到,那就不是戒治那麼簡單了...

2006-12-27 11:12: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rokenrose 2 · 0 0

觀察勒戒期間最長是兩個月,所以135天扣除兩個月的天數,剩下的可以抵戒治的時間.

還沒送戒治的原因我想可能還涉嫌毒品其他案件,如販賣,運輸,持有,製造.
要不然早就送戒治了.不過問他本人或承辦檢察官最清楚了.

要早點過去執行,可以請他寫聲請狀向檢察官申請看看准不准. 祝順利

2006-11-15 15:32: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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