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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託銀行開了支票,贈與給我的孩子.現在我想撤回贈予,依民法第408條,在權利未移轉前,可撤銷贈與,請問對方還未提領前,是否為權利尚未移轉?我可否撤銷此贈與?

2006-11-15 05:25:1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安安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依據 票據法第  135 條雖然規定:「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但是第130條所規定的期間,是從發票日後起算,對於發日前之支票,還是可以撤銷付款委託的!這個部分在票據法第135條的立法理由中有詳細說明,特別附錄於下方,供您參考:「支票無論遺失或被盜,均可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無須依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撤銷付款委託之必要。  至於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支票者,依本法第十四條已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此時亦祇可由原執票人聲請對該取得人為假處分以資解決,自不宜由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否則票據為流通證券,對以後因善意取得票據之後執票人將失保障,故本條但書應刪。  規定准許以未屆至日期為發票日之支票,發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屆至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以排除法律對遠期支票之保護,庶幾使債務人對於遠期支票減少興趣,而願選擇可以逕受強制執行之本票,以導票據使用於正軌。」支票是無因票券,見票即付,若遺失、被竊可辦理掛失,若以遺失辦理掛失會同時告持票人侵佔罪,若以被竊辦理掛失會同時告持票人竊盜罪,若非事實以上述兩項理由申請掛失,會有污告罪,你可等待支票發票日(即2月28日)後7個營業日,若持票人未提示,可至銀行辦理撤銷委託付款。無正當理由無法由銀行申請退票,只能不存款造成存款不足退票,但對你信用會造成瑕疵,持票人也會向你催討票款。基本上要主張〔支票無效〕在民法上有三種狀況:一、支票非本人開立:主張支票遺失或遭盜開(須提報案證明)二、支票非本人意思開立:如遭到武力脅迫、語言恐嚇或其它不可控制之因素!三、雙方訂有合約失效:前題為雙方訂有合約,經對方毀約或片面未履行合約,須先以存證信函或法院訴狀為憑,主張款項拒付!但是,以上於〔退票當時〕,仍有〔退票記錄〕!此〔退票記錄之登載〕為票據法,於民法無關!民法只對你是否該不該給付有關!建議:1.向您的孩子告知:目前沒有錢,支票先不要去兌現,先把支票拿回來(騙說:另外開一張),再借理由拖延,再決定要不要開立!(如此不會有退票記錄)!2.如您孩子不願意,就讓這張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犧牲一次不良記錄(退票三次才拒絕往來戶),然後一樣,先把支票連同紅單(退票證明)拿回來(騙說:另外開一張),再借理由拖延,(把支票<記得取消劃線及抬頭後>連同紅單及存款拿去自行兌現:變成補票記錄),再決定要不要開立!(如此不會有退票記錄但有補票記錄)!3.如果只有開立一張支票,且小孩不願拿回來,只好置之不理!若有開兩~三張以上支票,用騙的也要騙回來!否則只有兩條路:(1)拒不付款:變成拒絕往來戶,小心銀行貸款及房地產,會被催討限期繳清!(2)乖乖付款!

2006-11-19 15:58: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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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6 10:08: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筱芸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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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04:40: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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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6 11:43:2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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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06:13:0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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