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在公寓的一二樓, 是店面兼住家型.
我們每個月都按時繳管理費, 但卻感覺不到管委會的 "管理服務"
家裏前面是馬路, 經常有野狗或附近住戶出來蹓狗, 就隨意讓狗在我家門前便溺, 其實我們也可以自己清潔, 但是覺得每個月繳的管理費都回饋不到自己身上, 而且看到對面公寓的管理員都把裡裡外外清得很乾淨, 於是就向我們的管委會反應, 但是主委回答說你們住戶就可以自己清潔啦, 每天花10分鐘就好了. 我們很不服氣, 因為覺得這應該是管委負責的工作之一.
請問公寓一樓前面的部份是管委該負責的部分嗎?
家裡旁邊還有花圃, 其實是屬於公設, 可是從來沒有人整理過, 雜草叢生, 還有路人會丟垃圾, 後來是我們自己掏腰包把會擋住光線的榕樹砍掉, (榕樹的根會破壞建築物) 還買了一堆花來種, 施肥照顧, 我們夫妻要上班很忙, 就跟管委說請他們接手回去照顧, 其實只要澆水拔草就好了 (因為我們都種很好照顧的花草), 可是主委說經費有限, 拒絕我們的要求.
我們去年才搬來這個社區, 一直都很準時繳管理費, 但是因為住一樓的關係, 很少進到中庭裡面, 也沒有用過電梯, 除了頂樓的水塔, 好像享受不到管委的任何服務, 現在連公設花圃和門前都要自己掃了, 真的覺得很不合理, 難道住在一樓外圍的住戶就只能是孤兒嗎?
請問對於這樣的管委, 住戶能用任何行動來抗議或抵制嗎? 譬如拒繳管理費之類, 這樣在法律上, 我們站得住腳嗎? 或者是有任何條文是可以用來強制管委會做該做的事? 其實我們很不願意走到拒繳管理費這一步, 因為這是很消極的解決法, 請問有更好的方法嗎?
2006-11-15 17:02:1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九項:管理委員會負有監督服務人員責任!未履行責任而影響住戶權益的話,可以依據同條例第48條:向公所檢舉、罰款!!不過,不繳管理費~不是消極的解決法;而是自找麻煩!建議版主可別做糊塗事啊!
2006-11-16 18:55: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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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20:57: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