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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宗教自由?甲男因信仰某宗教,該宗教教義規定人類不得互相殘殺,

於是甲男以此為由,堅持不服兵役,請問甲男的主張是否有理?

2006-11-15 14:22:4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希望有例子,謝謝

2006-11-19 17:11:29 · update #1

4 個解答

這一題的主張說明到比例原則雖然他的宗教信仰的問題已至於堅持不服兵役但基於樓上的大大以說明憲法條文及解釋文雖然違反憲法,但是手段來說,可以用較溫和的替代役來服役以達到人民有服兵役的目的PS:至於相關法條及說明已不再多說了

2006-11-17 18:06: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絜 7 · 0 0

這個主張沒有理由
因為目前已經有替代役可以服了

2006-11-15 20:20:37 補充:
1.之前有"耶和華見證人"的案例,目前堅持不服兵役的理由已經不存在了,
 因為可以改服替代役,就沒有互相殘殺的問題了.
2.請看大法官釋字490號解釋:解 釋 文: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
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
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
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
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
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
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
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
,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
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又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同條第一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其
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故免除禁役者,倘
仍在適役年齡,其服兵役之義務,並不因此而免除,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
九條第二項因而規定,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縣 (市) 政府處理
。若另有違反兵役法之規定而符合處罰之要件者,仍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之規定處斷,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問題,亦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
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相牴觸。

2006-11-15 15:20: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依據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指出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與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家以獎勵或禁制。兵役法第    1    條,意義為實踐國家目的即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做這樣的規定,原屬立法的政策考量,並不是限制宗教自由而設立的。所以,甲男的主張是無效的!還是要服兵役。

2006-11-15 14:57: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哇哈哈 除非你有兩個國及的身份證
或許你可以堅持
你生於台灣 制訂的憲法法律 那就要尊守 法律憲條
懂嗎
現在當兵很爽拉

是我就當兵 當兵每天睡的好 吃的好現在沒有學長學弟制
所以你不用怕

2006-11-15 14:28:2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無敵海景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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