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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干預人民權益之公權力行為,皆需要有法律明確授權與依據』,此為依法行政原理中『法律保留』之主要精神所在。『法律保留原則』如何貫徹?
試依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所建立之層級化的保留體系,扼要說明之。

2006-11-13 14:25:5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友達御守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法律保留原則』如何貫徹?依據憲法的規定方式:一般保留:憲法第   23    條 規定,為典型的一般保留條款,對「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和「得以法律限制之」相當於干涉保留。特別保留:也就是憲法規定特別保留。如:第   24    條→「依法律受懲戒」和「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第   61    條→以法律定之、第   76    條→以法律定之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和 第    6    條 。係現行法律中,有關法律保留原則最重要之規定,也屬於現行制度之下的具體範圍。行政程序法:第四章將學理上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命令」解定為「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其中第  150    條→「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且「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第  158    條法規「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對於法律保留有更進一步的詮釋。層級化的保留體系結構如下:憲法保留:憲法第8條的部分內容。絕對法律保留: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身身體自由之事項相對法律保留:由法律直接規範或由法律明確依據的行政命令加以規範。對象包括生命、身體之外之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以及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非屬法律保留範圍:屬於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不在法律保留之列。

2006-11-13 16:17: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法律保留原則]如何貫徹唷........???行政機關必須基於法律的授權或法律明文不得以命令限定之事項所做注意,當然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屬於相類似的概念,前者為明定唯有法律才得規範行政機關不得逾越權限~~~後者是行政機關無法律授權則不得作成命令規範。釋字443.......內政部制定的[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已逾越憲法23條之必要程度。解釋理由書中寫道...[查兵役法及兵役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設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上文對於內政部之制定權限的否決與逾越法之明文規定事項,已有明確的解釋;層級化保留亦為[不得逾越上位機關之權限而擅意作出行政行為],也就是上文所道述[僅授權行政院]這六字之意含。

2006-11-13 16:33: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把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找出來看一遍,你就知道了。

2006-11-13 15:30: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刀狂劍痴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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