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於二年前過世其負債大於遺產,但是只有伯父及父親等人辦了拋棄繼承的動作現在卻要我們這些孫子及孫女來繼承,不知有何方法來處理此事,覺得法律有點不公平為什麼我們都還來不及出社會就要背負債,甚至出社會的哥哥姐姐們也都要承受其資產被查封甚至薪水被扣的問題我無法理解台灣的法律為什麼讓那麼多家庭為了一筆意外的負債而搞的生活不下去,怎麼辦呢?
2006-11-13 07:34:02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還是有什麼方法可將傷害減到最低呢?
2006-11-13 07:35:11 · update #1
目前祖父名下尚有五筆土地,不知有什麼方法可以將這些土地賣出將負債降到最低
2006-11-18 09:08:57 · update #2
依據民法1174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並應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行使拋棄繼承權的時間點,必須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且應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起二個月內,向法院正式提出聲請拋棄繼承,才具法律效力。www.7top.com.tw/disinherit.htm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一、拋棄繼承之意義: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二、拋棄繼承之規定:(一)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7條之1)(二)繼承順序:1.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不含繼父母)。(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2.補充說明:(1)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2)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鬚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3)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4)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三)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四)辦理方式: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五)應備檔案:(各1份)1.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4.繼承系統表。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本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三、法院之調查: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四、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拋棄繼承經法院函準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五、費用: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以後你有會有婚姻.子女以上條款對於你家所面臨的問題非常重要請耐心詳加細看個人家中也曾有遺產問題只是遺產產生一開始,家中就委託律師全交由熟西遺產稅與债物律師處裡掉據報載,屏東縣有一名4歲男童,小小年紀就要揹負外曾祖父留下來的百萬債務,本來他可以避免的,卻因為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漏掉了他,當家屬知悉代書的失誤,向法院緊急辦理拋棄繼承,但超過法定期限遭法院駁回,現在他必須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
2006-11-22 11:02:58 補充:
你們的問題太晚處理了現在~只有委託專業人士提共諮詢會必較好
2006-11-22 11:04:51 補充:
繼承是前一個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會自動輪到下一個繼承人~所以要辦理拋棄~就要所有有資格人~~全都辦理才算完成
2006-11-13 08:03: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月亮 7 · 0⤊ 0⤋
大家都遇到相同問題,難道政府都不替我們這些無辜的人,想想是否該修改法令,饒了這些因不懂法令而負債的下下一代!
2006-11-14 10:34: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athy 1 · 0⤊ 0⤋
都已經開始被扣薪水了,難囉!又是一群因為不懂法律而受害的人
2006-11-16 02:00:18 補充:
只要第三代中有人還未成年,主張現在才知悉自己為得繼承之人的方式可能行不通,因為他自己雖然沒接到通知,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卻接到了呀!父母自己知道要拋棄繼承卻沒想到兒女,實在...(無言)
2006-11-13 16:47: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去擺夜市吧~~~~
2006-11-13 09:22:1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1 7 · 0⤊ 0⤋
哎.慢月亮大師一步
2006-11-13 13:15:53 補充:
哎.慢月亮大師一步 ,本人推薦他的答案.我只有自我刪除答案了。
2006-11-13 08:13:4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 7 · 0⤊ 0⤋
1.他們的資產被查封多久了。
不懂法律真的會很慘,請聽我道來
2.首先要有一個法律觀念,如果關於繼承這個權利,你沒有即時拋棄,那麼
就不能拋棄了,而你們的身分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由於伯父及父親去辦
理拋棄繼承,所以你們變成"再轉繼承人"
3.你們目前唯一的機會,就是主張並沒有收到通知(因為順位在前的繼承人
拋棄繼承後,要通知後順位的繼承人),如果你的父親或伯父沒有"書面"
通知你,那你應該可以主張"不知情",現在才知道的話,那麼趕快去辦
理拋棄繼承還來得及。
參考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是從知悉起算兩個月內!!您知道祖父往生,但你不知道變繼承人了啊!
建議:還是全部去辦理拋棄繼承,至於知悉時間說現在才知道,法院會形式
審核,如果OK就會核准;若債權人有疑問,則還要去打官司確認(結果不
知道是你們贏或他們贏,不一定)。另外建議找個律師,他們是比較專業的。
2006-11-13 07:51:3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建議你們第三代,現在全體馬上再作一次拋棄繼承動作,或有人出面去辦限定繼承。辦的時候,你們在書面裡要告訴法院說:因為第二代均沒有依民法第1174條第2條規定以書面通知你們「之前辦拋棄繼承的事」,所以你們第三代現在才驚覺自己成為「繼承人」,因此,現在特依照民法第1176條第7項規定,向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立即以此方法處理,然後等法院結果通知。
2006-11-18 01:06:52 補充:
理論上,「是否知悉」應該是以每個人個別來看。在有第二代的情況下,實在難以期待第三代會想到自己變成繼承人。但是,司法實務的結果,似乎卻是「冰冷、機械、沒有同理心」!
2006-11-13 07:47:16 · answer #7 · answered by 菊島星夢 3 · 0⤊ 0⤋
你們可以委託熟悉的人”最好是懂得法律或本身就是律師來幫你們解決已往生的祖父之債務問題!
2006-11-13 07:37:35 · answer #8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