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其中"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這句是什麼意思阿= =
2006-11-12 14:24:1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數次”,即”數量”與”次數”二者之意。
不管在開立支票,簽約或訂定書類時,數字與次數常常因筆誤,前後不同而有所爭議,為防杜爭議不休,故有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額為準之訂立。
2006-11-12 19:50:34 補充:
”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文字”指國字大寫。如:壹,貳,參,肆.........”號碼”指阿拉伯數字。如:1,2,3,4,5
2006-11-12 14:47: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數次”,即”數量”與”次數”二者之意???
2006-11-14 15:23:09 補充:
數次就是二次以上嘛~
2006-11-14 10:20: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其弘 6 · 0⤊ 0⤋
民法第五條:(以最低額為準)
我把他分別開來舉例你應該就可以懂了!!
1.文字:一張紙上,若是寫了好多次 "伍拾萬" 其中有一個(或數個)寫錯了,寫成了"拾伍萬"的話,具有兩種不一樣的數額,那就是以最低額 "拾伍萬" 為準。
2.數字:一張紙上,若是寫了好多次 "$150000" 其中有一個(或數個)寫錯了,寫成了 "$15000" ,那麼就應該以$15000為準。
這樣瞭解嗎 @@"?
2006-11-12 16:55: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Sampo 3 · 0⤊ 0⤋
如果標示的金額不同,但兩者都是用大寫或是號碼表示時該怎麼辦呢?依照民法第5條,應該先由法院認定何者是發票人的原意,如果法庭無法認定,則應以最低金額為準。所以,如果今天這張支票上寫著兩個大寫金額,新台幣伍仟元正和壹萬元正,那麼則以5000元為準,一樣是有效票。
2006-11-12 14:55: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