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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兩罪被合併處十個月的徒刑,得易科罰金,罰金總額要27萬左右;我目前無法拿這麼多錢出來繳,如果一次無法繳清,以分期的方式,可以被檢察官允許嗎?檢察官判處不准分期繳納,直接服勞役的機會會很高嗎?通常以分期的方式可以分幾期?感謝十方大大及各位專業人士回答,謝謝!!

2006-11-12 17:14:5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你可以ㄑ找你ㄉ書記官問看看.....
要是他說ㄅ分期也沒有辦法嚕,那你就只好ㄑ執行服刑
要是可以分期ㄉ話要有低收入戶證明ㄉ通常都是2到4期是最普遍
至於在職證明大部分ㄉ書記官都ㄅ認可ㄌ

2006-11-13 11:31: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千千 3 · 0 0

上面的大大給你看的是條文,以實際案例來說,如被判不得分期,那就有可能直接被關!你可以準備:在職證明、低收入戶證明....等等,去跟檢察官說看看。實例只能分2-3期。(我老公就是無法分期,目前服刑中。)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6-11-13 05:43: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娃娃 6 · 0 0

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罰金,檢察官均應准許,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
相關辦理程序,請逕向地檢署之服務處洽詢。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務部83檢字第一九八二八號函
一、 受刑人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二、 檢察官應依受刑人聲請分期繳納之期數,准許其就罰金總額平均分期繳納,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但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許其分期繳納。
三、 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並依法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四、 受刑人應繳納之罰金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者,除確有實際困難,得酌情准許其分期繳納外,宜儘量命其一次完納。
五、 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應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其以口頭通知者,應記明筆錄。
(以下從略)

2006-11-12 18:04:0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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