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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搬到某社區大樓已三年多
是一樓的住戶周圍緊臨著花圃
與敝戶外牆是相貼合 在花圃的上方(敝戶窗戶口下方)架著一水籠頭
三年前搬遷戶進來時 那隻水籠頭是被鎖著的
由社區管理員跟總幹事 聘請外面清潔公司來進行每日清理社區打掃工作
才會固定於早上打開清洗用

近年來 更換幾位總幹事 因為管理上也有所變更 所以那水籠頭的鎖也刪了
不再是只有社區聘請的清潔人員專用
變成社區大家共用 偶爾用來洗洗手 或刷刷地

到了近日水費莫名的節節提升 才開始調查水費會如此之高的原因
發現
原來長期被社區聘請清潔員工他們天天用來刷地的被鎖住的水籠頭
是我們住家用的!!!!!!!!!!!!!(水費也由我們付)
更扯的是 那鎖被刪了後 導致變成"公用" 水費也還是我們出!!!!!!!!!!!!!!!!!!
這樣當了冤大頭三年!!!!!!
都一直沒告訴我們!!!!!

好就算當初我們沒問清楚好了 那一開始就不該把那水籠頭鎖住
讓我們誤以為真的是社區專用的

請問各位大大 該如何對敝社區大樓要求賠償!
或者該提出應有的訴訟?

2006-11-12 17:00:2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笑窩窩 3 in 家居與園藝 維修

4 個解答

您應該儘速準備充足證據後,適時提出〔管理委員會: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訴〕按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第二編 債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第182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第183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負任。綜上條文,您的步驟建議如下:1.應先制止自家水籠頭再被使用!2.然後將未被〔公用〕後〔即純自用〕的水費列出,比較與被公用時的水費支出差距金額!3.依其所差金額要求管理委員會返還三年價金,並可以每一次的加收水費金額起,到提出要求返還日止之中央銀行加權平均放款利率(目前是5.02%)加計利息!並以書狀(或存證信函)先予告知管理委員會!4.管理委員會若置之不理,立即提出〔民事訴訟: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訴〕!
圖片參考:http://www.tccg.gov.tw/law/images/ICON1.gif
民事訴訟狀 (可自行下載)

2006-11-15 11:33:27 補充:
1.我複製貼上我自己的回答(且均為獲得最佳解答)內容.供網友參考問題的相關知識+.不涉及侵權.盜用.及奇摩知識+的任何規定.自無任何不當之處!
2.我要這麼做.自認為很適當!〔不如不要回答〕??我有礙到你了嗎?
3.別當老鼠屎?應該是說你自己吧!胡亂批評他人的言論及人身攻擊.已觸犯奇摩知識+的規定.老鼠屎.應該是非你莫屬吧!~~呵呵~~

2006-11-14 19:15: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那個因該雙方都有問題的你不知到你家1樓前的水龍頭是誰的?通常都是住戶的水電並沒有牽錯管路就算是多作出來
就用水管篩頭篩住就好了還能抹起來跟本沒人知那有水管在那第2是管委會也沒看過建築物的設計圖或變更圖才以為花埔前方的水龍頭是公用的花埔雖是在公共用地但不代表水龍頭有設公用水表
放在附近的水.電不代表就是公用的

2006-11-22 17:15: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4 · 0 0

與總幹事、主委和委員討論在那個水龍頭安裝一個獨立水表將現在開始每一個月份使用的水費退還這三年來你們支出的部份或許總幹事他們也不知道那是你私人付費的吧若是現在開始你私自上鎖反而討不回溢付的部份了

2006-11-13 11:16:0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ore 7 · 0 0

或許大家都不知道那支水龍頭是屬誰的,
被用掉的水也無法統計幾度
還好現在已經發現了,不然10年後才發現那不是更慘嗎,
原因是當初蓋房子的時候,不知是糊塗或是偷工減料的水電工的錯,
這種陰錯陽差的例子很多,

每個社區大樓都有ㄧ個管理委員會,設ㄧ主任委員和幾名委員,您可以找他們討論怎麼解決.
或是設區開住戶大會時再提出來討稐.
縣市政府可查到"大廈管理條例"或許對您有幫助,可以去參考看看.

2006-11-22 01:58:08 補充:
看到樓下的回答與意見欄之後心中有所感慨:原本在回答問題時是要勸當世人只要讓管委會知道事情的原由就好了.但說起來話很長只好作罷.我覺得大家能住在同一個社區當鄰居算也是一種緣份,盡量不要把事情弄得很僵,有道是人情留ㄧ線日後好相見不是很好嗎若真的要討回公道盡量不要在第一時間就把法律條文搬出來以免傷和氣且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看還事先找管理委員會看他們怎麼反應再做打算鄉鎮公所都有"協調委員會"您可以去請教他們,遇到這種是情該如何調解,相信他們會很樂意幫忙的,而且是免費的再沒辦法解決下次委員改選時您就提名參選,若選上了您就能好好的整頓這無能的委員會了.

2006-11-12 20:37: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明爵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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