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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蓄意無理取鬧,本人不甚其擾,經中間人協調達成共識,對方願意出具切結書,內容為:~~若再侵犯或形同恐嚇行為,任由他方提告,本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拋棄法律先訴抗辯權~~,請問這樣有法律效用嗎?若有,是否包括民事及刑事責任效力嗎?還有,需要見證人在書上簽名嗎?拜託各位大大幫忙解答一下~20點唷!

2006-11-11 09:00:0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to.版主:對方威脅行為~只要有事實證據,就可以將對方繩之以法!這跟有沒有切結無關!有切結,只是加速認定對方行為而已,沒有壞處;但也沒額外的好處!再者,對方寫切結:只要是對方的筆跡或有第三者足以證明是對方的意思,就夠了!不是非得要見證、公證才算數!至於,您的切結書內容提到:一.任由他方提告:意思是否不寫切結,就不能告?  而且,要寫的話:應該明白寫出你某某提告!而不是他方或十方!  (我那不成材的十方老友看到又要罵人了)二.先訴抗辯權通常是用於債務關係的主張問題,跟這種事無關!

2006-11-11 11:43: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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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2 12:36: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個切結書,只有道德上之拘束力
就法律實務而言,毫無意義
1 若再侵犯或形同恐嚇行為,任由他方提告
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犯罪成立與否,要看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而定
再侵犯或形同恐嚇行為,如與法定犯罪構成要件不符,也不會因為有這切結書,就變成犯罪行為,所以說,告了也沒用
再侵犯或形同恐嚇行為,如符合法定犯罪構成要件,要不要提出告訴,本來決定權就在你,又不需要他事先同意,沒有任不任由的問題
2 本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拋棄法律先訴抗辯權
行為人是否須負民刑事責任,是依法律之規定而定。他如有後續行為,是否要負民刑事責任,是依他的行為與法律的規定來決定的
如依法應負法律責任,不管他願不願意,你都可以依法追訴、索賠
如依法不須負法律責任,你也無法拿這個切結書,要他負民刑事責任

如果,將這個切結書改為由雙方簽訂的書類(在法律上,就是一個契約),並附加懲罰性違約賠償條款,或許還會有民事上的效益!

以上,謹供參考。

2006-11-11 20:24:5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城市遊俠 4 · 0 0

切結書為一種契約形式主要是記載雙方當事人願意承諾之事項也表明立契約者願以承擔此契約內容之權力.義務.誠信一般而言~當事人出據契約書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還是要視契約書內容而定重要的是~契約書內容一定要有雙方當事人與兩名成年人以上共同簽字蓋章才可

2006-11-11 10:05:4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月亮 7 · 0 0

最好請法律事務所的人來做見證比較有效.畢竟白紙黑字大家都會寫.而內容簡單大概.旦法律的切結書是非常有效.只要對方犯上書上任何一點就要讓他吃不完都著走.所以.找比較有公信力的.參考看

2006-11-11 09:39:2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健文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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