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不關政治!吳淑真不是只是總統夫人嗎?又不是公務人員,為什麼會被告『貪污』勒?
2006-11-11 09:10:10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蔡仔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喔...了解了﹝一知半解﹞,謝謝各位大哥哥、大姐姐。
2006-11-18 08:29:00 · update #1
被告吳淑珍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罪嫌與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被告吳淑珍雖未具公務員身分,然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請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論以共犯,惟併請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刑法31條...就是吳淑珍雖然不是公務員....但是跟ㄚ扁一起共同犯罪....以共犯論
只是可以減輕刑罰
意思就是ㄚ扁就是那個涉嫌貪污的,只是受限於憲法...離職後才能起訴
2006-11-11 11:47: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開放意見投票吧
因為
它讓人想投他
卻又不行
2006-11-25 08:23: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沒想到
最佳回答竟然寫在意見欄ㄎㄎ
2006-11-23 11:23:3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多學 3 · 0⤊ 0⤋
唉……不懂的,反而回答得最硬。
「PED」引用的就是檢察官的起訴書,裡面對法律規定引用得很明白又清楚。
再仔細瞧瞧另外一個例子:
「貪污治罪條例」
第二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三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2006-11-17 00:50:3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Ko 3 · 0⤊ 0⤋
這個問題~~嗯~~如果真要探究~~就目前刑法ㄉ規定~~是沒有罰間接正犯及陰謀共同正犯~~換句話說~~吳淑珍是不可能論及正犯ㄉ~~~但刑三十一條ㄉ身份犯"以特殊身份所犯之罪~~雖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以共同實行之罪~~論以有身份者之罪~~但得減輕其刑"~~所以ㄋ~~它以發票報總統才能報ㄉ機要費~~司法人主觀認定他們有犯意聯絡~~不然他沒總統身份~~是不能報機要費ㄉ~~
2006-11-12 09:17:5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2 · 0⤊ 0⤋
犯貪污罪者不一定都是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中有明文規定,例如:公家機關委託民間廠商辦活動,而民間廠商有污錢,民間廠商雖不是公務人員,但仍犯貪污罪.所以吳淑真被以貪污罪起訴.
2006-11-11 09:46:3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媽媽說是因為他們用私人發票報國務機要費!就是類似動用公家費用八...
2006-11-11 09:35:34 · answer #7 · answered by K.C. 2 · 0⤊ 0⤋
因為藍營的集團都在對陳水扁一家進行「抄家滅族」,吳淑珍既非公務人員,也未擔任任何政府公家機關官職,何來「貪污」?您說是嗎?
真要說貪污只有陳總統貪污,吳淑珍女士絕不可能貪污!
2006-11-11 09:15:24 · answer #8 · answered by 葦翔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