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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知識+上相關【遺產繼承】的問題後,我對遺產問題還是一知半解~~

《1》父母過世後的遺產(非負債)依法是平均分給子女嗎?
遺產繼承是否有對「兒子」與「女兒」的差別分配?例如:給兒子的比例與給女兒的比例上是否會有所不同?

《2》若是父母過世前有立遺囑的話,是否就是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而不是以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來分配?

若是法律上如此規定遺產配置的話,那只要是父母親略有遺產的子女,不就可以坐等父母親的遺產,對一些有盡孝道與不盡孝道的子女們來說,這樣的法條不是蠻不公平的嗎?還是說有另外的配套措施?

請懂此問題的大大為我解惑一下吧!感恩不盡~~

2006-11-10 23:25:5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若有房屋(不動產)那怎麼平均分給子女、配偶呢?

2006-11-11 14:35:35 · update #1

4 個解答

首先,根據民法1138條繼承人之順序中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另外,依照民1144應繼份之規定,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與他繼承人平分。如配偶與其子女二人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份為1/3,其子與女各繼承1/3支遺產(繼承並無男女之區別,且現在講求男女平等)

若是父母生前有立遺囑時,若遺囑內容有違反民1223之特留分規定時,繼承人得依其特留分之規定,請求該特留分足額取得(參考民1187)

最後,關於有盡孝道與否之問題,民法中亦有相關條文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為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事,經被繼承人表是不得繼承者(民1145)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但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1.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者。
2.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
3.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民1145)
還有最後一招,就是他良心發現,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拋棄繼承權(參考民1174)

2006-11-11 10:53:51 補充:
不好意思,修正一下關於最後所提有盡孝到與否的問題,我所提的相關條文應該只能說有發生這些比較嚴重的事情時(比沒盡孝到還嚴重之情事)。而關於扶養權利與義務與其他相關規定,清參考民1114-1121,由於文字過多加上YAHOO知識補充之字數限制,在此不便詳列,或可參考全國法規入口網站『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B0000001』。若造成不便,請見諒!

2006-11-11 05:43: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史上最宅 2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8-20 11:32: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歹勢,小晨說的好像有點問題耶
1.配偶子女是同順位繼承人應繼分均分
2.沒有聽過繼承稅耶只有遺產稅跟贈與還有過戶規費跟增值稅等問題
3.法律沒規定嗎?民法親屬篇有喔,而且歐美不孝順?(有這種觀念有古早人的嫌疑喔)
4.遺囑還要考慮到特留分的問題咩
5.公道公平自在人心,沒有財產的父母有人當寳,有很多財產的卻爭的臉紅耳赤。

2006-11-11 02:24: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0 0

1.應該是這麼說,父或母過世後,如無負債,第一順位就是(配偶)再來是所謂的(子女)
而這個(子女),並沒有區分是兒子或女兒
只要是其(子女)就可依本國民法所規範之繼承,且更沒有規定(比例說),ok嗎?
(但依我國社會通俗習慣裡,配偶一般都會直接,轉於子女繼承,省的下一次繼承稅)

2.有立遺囑的話,當然就是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因為是生前父母自己的錢嘛,
所以有立遺囑的話,當然就要按父母所立的遺囑分配囉,當然如果在遺囑上有
提到給誰%...%,就按其%分配咩

3.盡孝道與不盡孝道,是在其父母在世時(本著中國的傳統)所應盡之義務而已
...啊哪!歐美國家的子女不就都不能繼承囉!!!
況且我過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盡孝道).是吧

4.按其你的意思,似乎是(好像有人不盡孝道),建議你是可以在平常就做所謂的
(證據)收集,例如:安養院的錢是誰出的?哪個子或女又去看了幾次?.....等等種
種的
5.但...相對的,如果(依法)的話!哪還是沒輒,更別說是(另外的配套措施)

2006-11-11 00:26:2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晨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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