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若是先在台灣申請新型專利,並已經公告,
若我在一年內向美國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台灣的國際優先權,
此時美國專利應會通過(假設沒其他技術性上的問題),
若我稍後(一樣一年內) 向中國大陸提出申請,並主張美國的國際優先權,
這樣會過嗎??? 時效性會有問題嗎???
因為此時美國的專利案應該還未過,還在審查當中, 這樣美國的國際優先權有效嗎?
2006-11-09 19:05:4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ufft47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假設我專利剛要申請(不管發明或新型),
那方法是 先向台灣申請, 3個月內向大陸申請,
一年內向美國申請,再來一年內向其他各國申請,
是這樣嗎?
2006-11-10 09:11:12 · update #1
十分感謝兩位的解答,看來我若是胃口太大想全球通吃的話,就是不能先在台灣申請,而要在美國和中國中選一個,
兩位的意見小弟都十分感激,可是又分不出來該選那個為最佳解答,那.....投票吧
2006-11-10 15:44:00 · update #2
無效首先,專利優先權的有效或無效跟專利本身是否獲得核准無關即使台灣被核駁,向美國所提出之優先權主張還是合法的但是,優先權的主張應該是以申請人第一次所提出的申請案為準因此申請人不得在申請大陸時主張美國的優先權因此如果要主張大陸優先權 ,則應一開始就申請美國專利然後在日後申請台灣專利及大陸專利時主張美國之優先權希望以上的回答可以解決您的疑問
2006-11-10 18:12:18 補充:
澄清一個觀念優先權的主張跟申請的格式無關至於您的補充問題實務上因為都是中文所以都是先送台灣跟大陸(台灣比大陸早送)然後用台灣的申請日再去主張其他國家的優先權(因為台灣申請優先權證明比較便宜)但是如果您有打算申請歐盟或PCT則建議您直接先送大陸...然後再主張大陸的優先權申請歐盟及PCT(因為台灣不是歐盟及PCT的會員國)
2006-11-10 03:42: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K 7 · 0⤊ 0⤋
我是專利代理人,要享受5星級的服務,平價的收費可來找我,美國只要6.5萬。www.jcpatent.com.tw,0922274143
2008-03-14 13:19: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clin 1 · 0⤊ 0⤋
以上兩位都說的很好.甚至正確.但平心而論.不會有人像你這麼作
原因有二個.僅作參考:
1.一般人或公司行號不會去考慮優先權問題.因為優先權辦理要先取的當初第一個申請國家的優先權證明.在來辦優先權.這當中兩地都要花一筆不小的費用.這當中要是有人插隊幫你辦其它國家申請.你不是變大頭了.還要花錢去舉發.所以一般人都會同步申請.基本在辦的就是台灣.大陸.美國.德國.日本.因為這是符合經濟效益和目前有市場的考量.呵呵.所以我的經驗(從事此業以7年了).一般人都是一次處理.避免夜長夢多
如還有疑問.請參考:
http://home.kimo.com.tw/jacky_1212/
2006-11-10 16:06: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天若有情 6 · 0⤊ 0⤋
第一如果你已在台灣申請了新型專利
在美國 沒這種專利的類型
而申請美國時 你就是用普通的專利類型申請 可是 我擔心的是原來台灣的那個新型專利沒有足夠形容的內容 所以又不符合美國一般專利的規定 所以還是無法通過 因為美國沒有那種只有形式上的審查的專利 每個都是要實質上的審查
而如果已公告了 那你已來不及向美國或大陸申請優先權了 因為美國的專利法是規定如果你的發明已在你申請日一年內公告 或已公開使用前 那就沒有資格拿專利了喔 大陸更是一公告就無法得到專利權 除非公告是非你所批准或是參加國際研討會演講內容 但那也是要在半年內申請 不然就沒有機會了
而優先日 就如上面那位所說 是你在任何一個國家的第一個專利申請日起一年算起 而不是你所申請的國家的日期開始算起
也就是說你申請一個國家後 你一定要趕快申請其他想要申請的國家 不然到最後你就無法用你的第一個申請的優先日了喔
所以依你以上的假設 美國的和大陸的都無法申請優先了
而假設你申請台灣新型專利後 在一年內 向美國和大陸申請了專利 這兩個國家都會要求你提出台灣申請的證明 確認優先日是可以給你的 如果可以了 對於審查的情況和會不會過 這都要看各國家的審查員的審查了 各各不一樣 所以不會說一個國家就看其他國家過了 所以也跟著批准 而大陸也有類似的新型專利 叫做實用新型專利 那種也是不必實質審查的
供參考
2006-11-10 11:29:11 補充:
好像要是第一申請的國家是台灣 大陸不承認台灣的優先權 那你只好在公告前去申請 但要是已公開了 那就來不及了喔
2006-11-10 14:32:29 補充:
不是 你可以這樣:先向台灣申請, 3個月內向大陸申請 (沒有優先權), 一年內向美國申請和向其他各國申請 (有些有優先權 有些沒有)或者是一開始就申請美國 然後在一年內 申請台灣和大陸及其他國家 這樣後來的每個國家都可以用美國的優先權 (個人覺得這樣比較好 因為已我所知 台灣還沒規定發明一定要先在自己國家申請 然後再到國外申請)因此 那一年內 是從第一個申請的國家算起 而不是從之後的國家的再一年喔還有 如果是外型也就是台灣所謂的新式樣專利 美國的優先權必須在半年內 而不是一年喔
2006-11-10 06:09:3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helby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