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欠我一筆錢,
開了一張本票給我,
並沒有押日期,
可是最近他過世了;
請問:
這張本票仍具有效力嗎?
我應該如何處理較好呢?
(他現在停在殯儀館)
2006-11-10 04:07:4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貪狼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如果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方式,
拿原來的本票向他的家人要求交換票呢?
(其實我很不忍心現在處理,但又不得不處理)
2006-11-10 05:00:50 · update #1
依照民法之規定「死者之家屬、配偶及兒女,有繼承權。」 你可尋求解套於死者之繼承人,當繼承人願意繼承死者之遺產,意味著也同時必須承擔死者之負債,也意味著你手持本票即可向繼承人兌現。反之若死者之利害關係人皆未繼承遺產(通常負債大於財產),則你本票也隨著死者進入棺材...。
2006-11-10 10:35:08 補充:
補充說明:通常不懂法律的人皆未去注意到若死者死亡日期滿三個月而利害關係人皆未申請放棄繼承,皆視為繼承優先順位為長子女、配偶。如果想鑽法律漏洞(僅供參考)-可三月後持本票兌現....現在拿去可能會打草驚蛇而導致利害關係人放棄繼承喔~
2006-11-10 05:29: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鑽石心情 6 · 0⤊ 0⤋
1.你們之間成立的是消費借貸關係,建議你除了保留本票外,當初交付金錢
的証明(如匯款單)也要保留好。
2.本票上有兩個日期,發票日與到期日,無發票日本票無效,無到期日視為
見票即付
3.只要你能證明有借錢,債務是存在的,但是現在債務人死亡,在知悉其死亡
兩個月內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三個月內可以辦理限定繼承,總之這兩個
對你都不利;所以你可以先等三個月後,再提出請求。
註:以上均為建議,因為實務上處理並不容易,第一你要證明有借貸關係,
第二關於拋棄或限定繼承方面,是知悉起,所以有時候過了三個月繼承
人若主張剛知道(且有理由證明),還是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4.
2006-11-10 04:21: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如果他的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可以向他的繼承人求償。所以,你的本票還是有法律效力的。
2006-11-10 04:09: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競標已結束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