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和老公結婚十幾年,但分開了七、八年。
想問她可單方面離婚嗎?
她可以再結婚嗎?
如果男方不願意簽離婚紙,她可以點做?要等多小年?
如果她沒有簽紙結婚,但和男方育有一名孩子,算合法夫妻嗎?
2006-11-08 20:23:5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社會科學 ➔ 社會學
係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第11A條
(1) 離婚呈請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2)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a)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c)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e)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獲得離婚令前不可結婚,否則觸犯重婚
如果沒有簽紙結婚,要清楚有無舉行過婚禮的舊式婚姻才可知算不算合法夫妻,根據香港法例第178章第9條
若有人自稱是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的一方,並向區域法院申請聲明其本人與另一方之間的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視乎情形)的存續,但─
(a) 對方對該婚姻的存在提出異議;
(b) 對方不願根據本條聯名申請婚姻登記;或
(c) 雖經小心及合理查詢,對方下落仍未能確定,又或由於其他原因,通知對方根據本條申請婚姻登記是不切實可行的,
則區域法院有聆訊及裁決該項申請的審判權。 (由1979年第62號第3條代替。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4) 凡於指定日期前在香港舉行婚禮的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的其中一方,可在─
(a) 得到婚姻另一方的書面同意後;或
(b) 經區域法院根據第(3)款聲明該婚姻存續後,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隨時依循訂明的方式,向登記官申請婚姻登記。
2006-11-08 20:43: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vegitou 7 · 0⤊ 0⤋
佢一日未同老公簽紙離婚
一日都係夫妻
佢可以單方面離婚
應該就唔洗再等嫁啦
佢離左婚之後
先可以再結
到時
佢同男方先至叫合法夫妻
2006-11-08 20:36: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頴琪 2 · 0⤊ 0⤋
如果佢地有證明係七年or 已上分開的話,不論大家是否願意
1雙方都可以單方面離婚
2她可以再結婚
3如果你可以證明係七年or 已上分開住的話,不用等。
4當然不是合法夫妻.
2006-11-08 20:35:2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