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住家公寓中庭被鄰居用來做資源回收站,資源回收是很好啦,可是已經嚴重影響到其他住戶的視覺、嗅覺,經過規勸也不見改進,所以想用公權力來勸說看看,免的日後真的成為資源回收集散中心,那可就真的欲哭無淚囉.
2006-11-09 06:55:4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住戶是不得於公共區域堆積雜物的!如果經制止不聽,可以以向當地主管機關(公所)檢舉的(罰四~二十萬);經制止無效、情節嚴重的話,甚至,可以依法按程序將對方逐出社區的!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開放空間、退縮空地...等處所堆置雜物...住戶違反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理。【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2006-11-09 14:09: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1.可以跟環保局申訴強制清運
2.請館委會寄發存證信函限期改進
如再不理
管委會有權強制該住戶限期搬離社區
2006-11-09 07:00: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藍楓 7 · 0⤊ 0⤋